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9473/2020-60816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22日
标  题:
柳司规〔2020〕1号 柳州市司法局 柳州市财政局印发 《关于规范柳州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司规〔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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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司规〔2020〕1号 柳州市司法局 柳州市财政局印发 《关于规范柳州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维护组  |   发布日期: 2020-10-22 09:00   

柳司规〔20201


各县(区)司法局、财政局,柳东新区综治办、财政局,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综治办、财政局:

现将《关于规范柳州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司法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01022


关于规范柳州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的

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范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管理,健全完善人民调解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自治区政法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司通〔2018169号)、《自治区财政厅 司法厅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桂财行〔2010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经费保障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以下简称“案件补贴”)是指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中,专门用于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经费。

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由市级财政负责保障。各县(区)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由县(区)财政负责保障。

二、适用范围

案件补贴对象是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依法成立的个人调解工作室备案聘任的人民调解员。

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工作室)的律师调解员,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列为案件补贴的补贴对象。

重大复杂的调解案件需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专家参与调解的,经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列为案件补贴的补贴对象。

公务员等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不在补贴案件范围内。

三、案件类型

按纠纷案件的涉及人数、案情的复杂程度、调解的难易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大小,将纠纷案件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特大疑难矛盾纠纷四类。

(一)简易矛盾纠纷案件。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道路交通事故、劳动、赔偿等民间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现场调解即可化解的案件。

(二)一般矛盾纠纷案件。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道路交通事故、劳动、赔偿等矛盾纠纷,纠纷事实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取证,依法依规按照调解的程序展开工作,并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

(三)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案件。是指纠纷较为复杂、事实认定有较大难度、调解难度大、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或咨询专家意见,或要求专家参与调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1.纠纷跨省、市、县的;

2.涉及人员死亡的;

3.接受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委托调解的土地、山林、水利、坟山等矛盾纠纷;

4.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周期长是指一年以上),并经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民间纠纷;

5.涉案人数3户人(以户口簿登记为准)以上,且达成协议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的民间纠纷;

6.涉及物业服务企业与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超过半数业主的矛盾纠纷;

7.劳动争议标的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民间纠纷,征拆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民间纠纷;

8.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纠纷。

(四)特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大矛盾纠纷案件:

1.多次且多人到市或进京赴邕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2.历史积案和信访积案;

3.在辖区内涉及面广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2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劳动争议标的金额10万元以上的民间纠纷,征拆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民间纠纷;

5.县(区)以上政府领导交办的疑难矛盾纠纷;

6.经市或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纠纷。

四、补贴标准

案件补贴实行个案补贴制,即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民间纠纷一件,补贴一件,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的,按一件的补贴标准计算。

(一)调解成功的简易矛盾纠纷案件,达成口头协议并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或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每件补贴100元。

(二)调解成功的一般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三)调解成功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四)调解成功的特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五)为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鼓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成功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调解成功并获得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纠纷案件,每件再补贴300元。

五、申领补贴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人民调解员申领补贴时,应提交调解卷宗材料。卷宗材料应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司发通〔2010239号)规定的调解文书卷宗标准进行制作,一般应包括以下材料: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人民调解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4.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5.调解笔录;

6.人民调解协议书或口头协议书登记表;

7.回访记录;

8.卷宗情况说明;

9.卷宗封底。

对于简易矛盾纠纷案件可以只登记不立卷。

(二)调解文书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调查笔录制作规范、表述清晰;

2.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明确;

3.回访记录应载明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

4.援引法律法规正确;

5.当事人、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六、补贴的申报、审定、发放和领取

(一)申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案件补贴由人民调解调解委员会负责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的案件补贴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申报,医患纠纷调解案件的案件补贴由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申报。

(二)审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的案件补贴,由基层司法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或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委托代管司法行政业务的部门复核。医患纠纷调解案件的案件补贴由同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定。审定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及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案件补贴经费。

(三)发放。对于通过审定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补贴发放周期可以按月、季、年为单位统一发放。

(四)领取。补贴可以由人民调解员本人直接领取,也可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设立单位代为领取。相关单位代为领取后,应当及时足额发放给人民调解员本人,不得拒付、克扣、拖延。

七、补贴经费的管理监督

(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补贴。

(二)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补贴管理台账,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八、附则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其所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自行制定补贴标准,经费自行解决。

(二)本指导意见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本级。

(三)各县(区)参照执行,也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本指导意见于202111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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