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司法局 2009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维护组  |   发布日期: 2020-11-27 15:31   

  本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编制,由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保密审查情况,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组成。本报告电子版可在柳州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sfj.liuzhou.gov.cn/)上查阅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市司法审批联系(地址:柳州市市三中路68号,邮编:545001,电话:0772-3866271)。

  一、概述

  (一)组织领导到位。为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实施,我局专门成立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指定专门人员按照要求做好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同时,我局根据自治区、市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司法行政实际情况,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柳州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和《柳州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对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和要求等方面均作了详尽的规定。

  (二)学习培训到位。我局认真学习传达市施行《条例》准备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增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条例》、《柳州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明确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要求,确保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

  (三)制度规范到位。按要求制定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主动接受市政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监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

  (监督机制到位。2009年,我局强化监督机制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安全可靠。一是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接待、登记、督办、反馈程序。实行谁接待、谁负责协调处理,一包到底。对于所接待事项当时没有解决的,事后及时把处理情况反馈给当事人,要求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二是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公开的办事项目明确办事时限,并严格按时限办结,逾期末办结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是推行服务承诺制。针对我局工作性质,为树立我市司法行政良好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我们认真推行服务承诺制,向社会公开我们的服务承诺,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把我们的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四是实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格按照我局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公开的信息数量及类别

  2009 年度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24条,全文电子化达100%。公开的类别包括机构设置、主要职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形式

  1.在柳州市政务公开网和龙城普法网上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各类政府信息,公众可以通过网站查阅公开的各项信息,也可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状态;

  2.在市公共查阅点市档案馆内可以查阅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纸质全文文件、纸质目录、电子目录及电子全文文件;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09年我局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为0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未收取任何信息公开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截至20091231日,我局尚未接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其他情况

2009年9月,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我市进行检查,为作好迎检准备,我局先后打印了200多页的我局的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信息公开指南等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连同电子文件一并移交给市档案局,打印了多份我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放置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供市民使用,同时对我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初步的梳理,以及对我局需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修订并对网上的信息进行修正和充实。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从近年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我局在信息公开形式和载体建设上还存在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一是以社会关注度高、公共利益大的政府信息为重点,加强法律服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二是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研究司法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三是规范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扩大网上公开范围;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强人员培训,增强信息公开意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