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5】236号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11-13 15:35   

柳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5〕236号

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四锋,职务:主任。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8月11日作出的《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决定书》(受理单号:XX,以下简称“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8月26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

申请人称:1988年7月至2002年12月在XX总厂从事塑料成型、注射挤出有毒有害工种,该工作长期接触塑料粉尘、氯乙烯、甲苯等有害物质,符合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有毒有害)提前退休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时未充分考虑到单位的特殊性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经办申请人社会保险业务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1988年7月起在柳州市XX公司工作,1989年12月经柳州市劳动局同意招收为柳州市XX公司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1990年8月进入柳州市XX总厂工作至2002年12月。其人事档案记载的从事工种情况:1.《1992年职工效益升级呈报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维修工”,从1993年1月起执行;2.1994年7月《XX厂学徒(熟练工)定级表》记载工种为“班长”,班组为三车间;3.1995年1月《一九九四年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操作工”;4.1998年10月《九四年职工效益升级呈报审批表》记载工种为“操作工”;5.1998年11月《九五年职工效益升级呈报审批表》记载工种为“操作工”;6.1999年12月《九九年职工效益升级呈报审批表》记载工种为“挤出”;7.2000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0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从事塑料制品成型、普工工作。申请人工资计算表记载的工作情况如下:1.1990年9月工资表记载部门为“厂部厂办”;2.1991年1月工资表记载部门为“叁车间”;3.1991年12月工资表记载部门为“三车间”;4.1992年12月的工资表无法确认部门;5.1993年12月工资表记载部门为“三分厂(注射工段)”;6.1994年12月、1996年10月、1997年11月、1998年9月工资表记载部门为“三分厂”;7.1999年11月工资表记载部门为“三车间”。申请人2025年7月2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审核,申请人在XX总厂1999年12月从事挤出,2000年5月从事塑料制品成型、普工。XX总厂属于轻工业,根据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挤出、塑料制品成型属于成型工的工作范围,属有毒有害工种,故可认定申请人1999年12月至2000年5月从事轻工业-塑料加工-成型工,可计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时间共计6个月。因申请人原始材料记载的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足,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终止其业务申请并作出“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XX总厂属于轻工业,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特殊工种目录系统导出下发》的规定,轻工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内没有“维修工”这一工种,故申请人在XX总厂从事的维修工不属于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其从事维修工的工作时间不能计入特殊工种年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被申请人2025年7月3日开具了《材料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找原单位补充1990年至2002年期间可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材料。申请人于2025年7月3日请受托人签收了该通知书,但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关原始材料,故被申请人仅能依据现有档案材料对其特殊工种经历进行认定。《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申请人累计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为6个月,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足8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综上所述,“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5年7月1日,申请人填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以塑料制品行业“塑料成型”“注射”“挤出”工种申请提前退休。2025年7月2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经被申请人审核,申请人1988年7月起在柳州市XX公司工作,1989年12月经柳州市劳动局同意招收为柳州市XX公司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1990年8月进入XX总厂工作至2002年12月。根据申请人的人事档案记载,申请人在XX总厂工作期间曾从事维修工、操作工、挤出、塑料制品成型、普工等工种。其1999年12月从事“挤出”工种,2000年5月从事“塑料制品成型”工种属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中的塑料加工行业成型工的工作范围,属有毒有害工种。申请人可计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为1999年12月至2000年5月,累计6个月。2025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材料补正通知书(2025)》,通知申请人补充1990年至2002年历年岗位工资原始表、岗位保健津贴标准原始发放表或其他可证明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材料及单位离职证明材料。申请人未能在时限内提供1990年至2002年期间可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材料。2025年8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特殊工种年限不足,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决定不予办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业务受理单、人事档案材料、材料补正通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根据以上规定,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需要符合原国家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本案中,申请人所从事的工种中只有“挤出”“塑料制品成型”能对应《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特殊工种目录系统导出下发》中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中塑料加工行业成型工的工作范围,而申请人从事前述工种的时间累计仅为6个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根据此规定,对于申请人的工种情况,须依据申请人的原始档案进行判断。本案中,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足已通知其补充,但申请人未能在时限内补充可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材料,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足,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而不予办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维持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5年8月11日作出的《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决定书》(受理单号:XX)。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