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5】233号复议决定书
柳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5〕233号
申请人:杨XX
被申请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原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凌伟胜,职务:支队长。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学院路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7月2日作出的柳公(交)行罚决字[2025]XX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2025年9月1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今年43岁,爱人在家务农,大儿子读高一,小儿子读四年级,一家四口生活来源都是依靠申请人的收入。现申请人持有的G2农用车驾驶证已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机局吊销,如吊销B2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申请人将无法继续从事农业运输及工业货物运输行业,其一家四口日常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生计将无着落。二、“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违反合理行政原则中的比例原则。G2农用车驾驶证和B2机动车驾驶证是两种不同类型的驾驶证,分别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持有G2农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驾驶农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只会影响其G2农用车驾驶证,而不会影响到B2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人所驾驶车辆种类吊销与其相对应的驾驶证,而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凡是机动车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吊销申请人B2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此做法违反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对申请人处罚过度,不能体现行政处罚的相对性和合理性。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没有明确“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依据。四、被申请人吊销申请人B2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合法性。申请人持有G2农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是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凡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所有机动车驾驶证,被申请人对该条文进行扩大解释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并没有持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与B2机动车驾驶证对应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无权就申请人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吊销申请人B2机动车驾驶证。五、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和形式来看,分为框内和框外两部分,框外部分从形式上不属于决定书的内容,但从内容上属规范文书必不可少的格式条款。被申请人使用“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处理决定。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违法地点位于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XX路口,属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及其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由被申请人作出决定,符合上述规定。二、申请人与赵XX道路交通事故一案调查、事故责任认定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况。2024年9月24日9时34分许,申请人驾驶粤XX号方向盘式拖拉机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XX屯方向往融水县城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XX路口右转弯时,适遇由赵XX自西向东往县城方向行驶的桂B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赵XX在采取紧急措施过程中桂B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失控并向其右侧翻倒,致使赵XX倒地后被粤XX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左后轮碾压、推擦,造成赵XX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2024年11月18日对申请人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案侦查,2024年12月19日将该案移送至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8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申请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对申请人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情况。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桂0225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融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经被申请人审批于2025年2月10日对申请人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后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对处罚程序存在异议,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融水大队”2025年6月26日按程序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及处罚前的告知,6月27日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了复核。被申请人经审批,于2025年7月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于2025年7月3日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提出问题的回应。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八)项之规定,“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申请人驾驶的案涉粤XX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属机动车,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均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申请人依法吊销申请人的B2机动车驾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将处罚决定向农机部门通报并送交由农机部门核发的G2驾驶证。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9月24日9时34分许,申请人驾驶粤XX号方向盘式拖拉机沿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XX屯方向往融水县城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柳州市融水县融水镇XX路口右转弯时,恰逢由XX村方向行驶至XX路口同向而行的驾驶桂B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赵XX,赵XX为防止碰撞在采取紧急措施过程中桂B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失控侧翻,致使赵XX倒地后被粤XX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左后轮碾压、推擦,造成赵XX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25年1月8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桂0225刑初XX号刑事判决,认为: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申请人未就该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2月10日,“融水大队”对申请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涉及行政案件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柳公(交)行罚决字〔2025〕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5年3月21日,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因被申请人撤销该处罚决定,申请人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终止该案的审理。2025年6月26日,“融水大队”对申请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涉及的行政案件进行调查询问,并于同日向申请人告知拟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表示不要求听证,但提出“应吊销农用车驾驶证,而不是机动车驾驶证”的陈述申辩意见。“融水大队”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复核,于2025年6月27日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审批,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在主文后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立案决定书、撤销决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关于对杨XX提出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的情况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符合前述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关于申请人提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这五种,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明显不是行政处罚的内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故申请人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部门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限制条件,不属于案涉行政处罚的内容。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后中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质上是一种行政通知,提醒申请人十年内不必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便民利民的行政举措。
关于被申请人吊销与申请人涉案车型无关的B2车型驾驶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申请而核发给具有驾驶资格的人的证明文件,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该许可不仅针对持证人的驾驶技术,还针对持证人的身体条件、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法律意识、驾驶行为品德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本案中,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足以说明其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法律知识缺失,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通行的条件,其违反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准予驾驶所有机动车的许可。故被申请人作出吊销与申请人涉案车型无关的B2车型驾驶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处罚过重将导致生活困难的问题,因该理由及其情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不予采纳,故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维持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5年7月2日作出的柳公(交)行罚决字[2025]XX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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