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5】133号复议决定书
柳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5〕133号
申请人:罗XX
被申请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雷道理,职务:局长。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5月12日作出的编号:〔2025〕XX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XX号告知书”),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5月29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告知书”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柳州市XX公司建设项目和XX村拟三产建设用地征地批文、勘测定界图、坐标及一书四方案。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柳州市XX公司建设项目和XX村拟三产建设用地征地批文、勘测定界图、坐标及一书四方案的行为违法。2016年柳州市XX公司建设项目、XX村拟三产建设用地征地项目已经实施建设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项目必须要依法获得征地批文批准,因此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二、申请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获取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权利。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XX号告知书”程序合法。2025年5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5年5月12日作出“XX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二、“XX号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已履行全面检索和法定告知义务。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柳州市XX公司建设项目征地批文和勘测定界图、定位坐标及一书四方案,2.XX村拟三产用地建设项目征地批文和勘测定界图、定位坐标及一书四方案”信息,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开展检索工作。经系统检索与人工核查,未查到以“柳州市XX公司建设项目”“XX村拟三产用地建设项目”命名报批的项目相关信息,即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等规定,被申请人已书面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未提供申请所需信息材料行为违法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政府信息公开以“信息存在”为前提,被申请人经全面检索查询,确无以“柳州市XX公司建设项目”“XX村拟三产用地建设项目”命名的用地报批项目相关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存在。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2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柳州市XX公司建设项目、XX村拟三产用地建设项目无法检索到相关信息,申请人重新提供了“XX厂项目”线索,经检索,不存在以“XX厂项目”命名用地报批项目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规定,被申请人已在“XX号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说明了理由。综上所述,“XX号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5年4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政府信息为“1.柳州市XX公司建设项目征地批文和勘测定界图、定位坐标及一书四方案,2.XX村拟三产用地建设项目征地批文和勘测定界图、定位坐标及一书四方案”。202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未查询到有关项目,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比较详细的地址再次检索,后按照申请人提供的“XX厂”作为检索条件,仍未查询到有关项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XX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未查询到以“柳州市XX公司建设项目”及“XX村拟三产用地建设项目”命名报批的建设项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档案馆检索截图、邮件交寄单、关于XX依申请公开事项通话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中没有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书中所描述内容,无法查询到包含有“柳州市XX公司建设项目”及“XX村拟三产用地建设项目”命名报批的土地征收信息,按照申请人再次提供的“XX厂”作为检索条件,仍未能查询到有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据此作出“XX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并无不当。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向申请人听取意见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供被申请人再次查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履行了检索和法定告知义务,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维持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5月12日作出的编号:〔2025〕XX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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