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5〕6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06-19 15:25   

柳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5〕65号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继军,职务:区长。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静兰路1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鱼信公告〔2025〕XX号《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X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5年3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程序,本机关2025年3月26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一、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相关事项并未取消,而是列入相关部门责任清单,属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被申请人对相关事项负有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仅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未提供消防验收的全套材料,属遗漏。前期物业是否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事关物业公司是否有资格管理小区、前期物业合同是否有效,事关该小区业主的集体利益,如果不公开会对该小区业主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必须予以公开。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前期物业全套招投标手续的答复。根据桂政发〔2015〕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自2015年10月2日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中标备案已取消,被申请人及工作部门已不再履行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职责。案涉小区2017年开展物业服务招投标,根据桂政发〔2015〕49号文不再受理上述业务备案,该信息不存在。二、关于消防验收备案文件的完整性。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要求消防验收的全套材料,与政务信息公开中申请的信息不一致,非被申请人遗漏。若申请人需消防验收全套材料,建议向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柳东建设局申请政务信息公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X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1.XX府小区前期物业全套招投标等手续;2.XX府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3.XX府47栋消防验收备案文件;4.XX府小区总评图和详规图;5.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2025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X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一、XX府小区前期物业全套招投标等手续。根据2015年10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5〕49号)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六十项:取消设区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中标备案事项。经查,XX府项目于2017年10月24日完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已不需提交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中标备案文件,该项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在被申请人处不存在;二、XX府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XX府47栋消防验收备案文件。经检索,XX府项目于2017年10月24日完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备案材料内包含《柳州XX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1);XX府项目于2020年10月21日完成消防验收备案,备案材料内包含《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柳东住建消验字〔2020〕第0024号)(附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将以上附件提供给申请人;三、XX府小区总平图和详规图。经检索,XX府小区总平图和详规图不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该信息无法提供,建议申请人向广西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在被申请人处不存在;四、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不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该信息无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在被申请人处不存在。后申请人不服X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单截图、X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XX府47栋消防验收备案文件”。被申请人在X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称“XX府项目于2020年10月21日完成消防验收备案,备案材料内包含《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柳东住建消验字〔2020〕第0024号)(附件2)”,但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公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柳东住建消验字〔2020〕第0024号),未就其他消防验收备案材料能否公开予以明确答复,属于未充分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其作出的X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X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鱼信公告〔2025〕XX号《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对李良友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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