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5)57号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05-22 15:20   

柳州市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5〕57号

申请人:秦XX,

被申请人: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四锋,职务:主任。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受理单号:XX号,以下简称“不予办理告知书”)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2月27日予以受理。经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未能达成调解意向,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办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办理。

申请人称:一、由于被申请人的“程序不正当性”即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休程序,造成申请人不能在领取养老金前依法补缴“临时工”期间养老保险,导致基本养老金待遇减少4年2个月。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办理退休,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柳州市职工个人缴就业保险手册》。并且在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上写缴费时间从1988年7月至2023年12月31日,即本人工龄应该从1988年7月起算。但是,被申请人认为这个是失业保险本,不能作为基本养老年限依据,要求申请人重新填写起始日期为1992年10月,即按照《养老金核定表》的工龄办理养老金待遇。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办理养老待遇整个过程中,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询问有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者工龄,更没有人告知视同缴费年限是什么,应该怎样办理或者取得等等。申请人情况比较特殊,有在企业上班,有失业并且自己缴纳养老金,根本不知道什么叫“视同缴费年限”,更加不知道临时工也可以计算工龄。因此,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将办理退休人员分门别类或办理程序告知申请人,也就是行政法中的“不作为”,也即被申请人办理养老金的“程序不正当性”,造成申请人没有享受到应该享受的福利,被申请人应该依法承担过错责任。被申请人不能以“不符合重算条件”这么简简单单几个字来推卸自己的责任。更何况被申请人的办事大厅也张贴有《一次性告知制度》。被申请人过错责任明显,纠错对于被申请人来说极其容易。二、申请人没有签任何放弃补缴“临时工”期间养老保险确认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2002)323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人只要补缴临时工期间的养老保险,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工龄。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重新核定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通知申请人提供1988.7-1992.10的工作材料,申请人按照规定于2024年12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这期间在XX公司的劳动合同和领取工资花名册,并且由被申请人认可盖章以后存入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档案。到了12月20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业务终止,没有人告诉申请人为什么终止,申请人追要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才出具一份《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第一,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工资花名册时,看到被申请人养老待遇审核科(三楼)窗口台面上白纸黑字写有,如果不补缴养老保险,应该到二楼3号窗签放弃补缴确认书,申请人没有签任何这方面确认书,换言之,申请人现在仍然有权补缴。被申请人终止申请人申请没有法律和现实依据。第二,在申请人不断问询下,被申请人才口头告知申请人,已经领取了退休金就不能补缴养老保险。但是,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就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如果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时尽到法定一次性告知义务,申请人就一定会补缴,就一定得到“临时工”退休工龄福利。综上所述,国家的政策都可以做到“有错必纠”,为什么被申请人在明知道申请人工龄记录有从1988年7月开始,而不依法告知申请人应该享受到福利待遇,明显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即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国家实现社会保险的红利。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经办申请人社会保险业务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申请人的“不予办理告知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秦XX,2024年5月7日以无档案人员身份向被申请人申请职工正常退休,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8日作出受理单号为XX号的《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核准其参加工作年月为1992年10月,无视同缴费年限,从2024年5月起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受理单号为XX号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核定其计算缴费年限起始年月为1992年10月,从2024年6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秦XX人事档案原所在单位XX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将其人事档案移交至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2024年11月8日秦XX向被申请人提出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申请,申请核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8年7月。经审核,秦XX1988年7月至1992年9月在XX总厂从事临时工,1992年10月经柳城县劳动局同意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因申请人秦XX已于2024年5月退休,不符合补缴条件,因此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无变化,基本养老金亦无变化,故被申请人终止其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业务申请,并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受理单号为XX号的“不予办理告知书”。(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1〕31号)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第二条“申报主体:(一)单位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代为办理;(二)档案托管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负责代为办理;(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相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第三条“应提供材料……(三)申领人本人的人事档案”可知,申请人在申领基本养老金时,应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提供其本人的人事档案,以便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其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从而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秦XX在2024年5月7日填报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中“工作简历”一栏填写:1992年10月-1997年4月XX公司,2011年7月-2018年3月XX经贸集团公司,2018年4月-2018年12月领取失业保险;表格中“单位意见”一栏没有档案寄存部门盖章,且申请人秦XX在表格空白处备注“本人确认档案找不到”。申请人申请退休时未依规提供人事档案,故被申请人在收到秦XX的职工正常退休(职)业务申请后,将其按照无人事档案人员,依据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核准其参加工作年月、工作简历,并计算其基本养老金。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印发<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4〕25号)第十二条“职工缴费年限的计算:……(3)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他职工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的规定,因XX公司1992年10月开始为秦XX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故被申请人核定秦XX的参加工作年月及计算缴费年限起始年月为1992年10月,作出受理单号为XX号的《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及《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秦XX于2024年11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申请,申请时提供了人事档案,经审核,秦XX,1988年7月至1992年9月在XX总厂从事临时工,1992年10月经柳城县劳动局同意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73号)第二条“……1986年10月1日(含)后临时工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秦XX,1988年7月至1992年9月的工作经历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计算缴费年限。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号)第一条“关于补缴对象及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法进行补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得以在职时漏缴、少缴为由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得重新计算待遇”,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第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得以在职漏缴、少缴等为由补缴养老保险费、更改缴费基数,也不再重新计算待遇”,秦XX已于2024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于2024年6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不得以在职时漏缴、少缴为由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亦不得重新计算待遇,因此秦XX不符合补缴1988年7月至1992年9月养老保险费的条件,因而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无变化,基本养老金亦无变化,故被申请人终止其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业务申请,并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受理单号为XX号的“不予办理告知书”。另针对申请人所述“没有签任何放弃补缴临时工期间养老保险确认书”,被申请人在此说明,需签署《基本养老保险放弃缴费确认单》的情形有以下两种:一、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退休时放弃缴纳当年社保费,如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签署的放弃缴纳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养老保险费的确认单;二、办理退休时经被申请人审核人事档案符合补缴条件的,被申请人会开具《养老保险退休审核(补缴)告知书》,如自愿放弃补缴告知书中应缴费时段养老保险费的,需到受理部门作放弃补缴书面确认。因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退休时未提供人事档案,被申请人无法依据其人事档案审核其是否存在可以补缴的情形,进而无法为其开具《养老保险退休审核(补缴)告知书》,因此申请人不适用于被申请人温馨提示中所提及的情形,故无需签署放弃补缴1988年7月至1992年9月养老保险费的确认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申请。经被申请人审核,申请人1988年7月至1992年9月在XX总厂从事临时工,1992年10月经柳城县劳动局同意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1992年10月XX集团开始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被申请人同日受理。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同意其从2024年5月起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经核定,申请人从2024年6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3109.7元。基于上述事实,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不符合重算条件,其重新申请不符合办理条件,决定终止办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重新核定(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不予办理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73号)第二条规定:“……1986年10月1日(含)后临时工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得以在职漏缴、少缴等为由补缴养老保险费、更改缴费基数,也不再重新计算待遇。”本案中,申请人1988年至1992年9月在XX总厂从事临时工时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已于2024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2024年6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被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作出的“不予办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维持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受理单号:XX号《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办理业务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