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5〕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07-07 15:20   

柳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5〕37号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XX,XX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吴振兴,职务:局长。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1号启元广场B座8-9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桂柳交综(鱼)罚〔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2月6日予以受理。本案经中止后已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案涉车辆“车证”由所属驾驶员自行进行注销处理,该行为并未告知申请人,导致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被动”向不符合双证要求的司机派单,从而引发被申请人监测系统警报。申请人无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故意,因人工核查存在无法避免的滞后性,无法与被申请人系统同步一致。因上述情形引发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车辆不合规调查并最终予以处罚,申请人认为欠缺合理性,有违公正原则。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进行网约车经营服务过程中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结合案件违法事实、情节,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网约车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证件,不得向无证车辆、人员派单,这意味着申请人在经营网约车平台过程中,对于相关车辆、人员的入驻、存续、

退出等全过程都需要采取手段进行相应监督管理,确保经营符合监管要求。至于是通过签订入驻协议、采取数智化管理、强化数据验证手段、增加派单核验功能亦或是其他手段来约束实现,系企业自主经营管理范畴,但不能以其内部管理问题作为理由来规避监管义务,申请人的申辩显然不成立。综上所述,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金额未超越法律规定的裁量范围,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其“XX出行”网络平台派单让驾驶员张X当日驾驶桂XX网约出租车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运载乘客。该网约车经营服务订单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0时36分至2024年8月26日0时56分,开始地点为柳州市XXX店,目的地为柳州市XXX步行街,行程由网络平台计费,订单支付金额为28.64元。2024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并查询到桂XX网约出租车运营状态为注销,申请人不能出示桂XX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同日,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对前述提供服务车辆(桂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立即予以改正。后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桂XX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已于2024年7月29日注销,此次是申请人一年内第一次提供服务车辆(桂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查。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对申请人在前述的网约车经营服务过程中提供服务车辆(桂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拟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以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前述的网约车经营服务过程中提供服务车辆(桂XX)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裁量权基准以及违法情节程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后申请人不服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广西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截图、运政基础数据查询截图、违法行为通知书、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申请人在案涉网约车经营行为中提供服务的车辆(桂XX)不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行为不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维持柳州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桂柳交综(鱼)罚〔2024〕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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