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5〕30号复议决定书
柳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5〕30号
申请人:赖XX。
被申请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雷道理,职务:局长。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4〕XX号,以下简称“XX号告知书”)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申请人补正材料,本机关2025年2月17日予以受理。因审理需要,本案于2025年5月13日中止审理,2025年5月20日恢复审理。经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未能达成调解意向,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XX号告知书”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XX村整村改造项目全部征地批文及勘测定界和坐标。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XX村整村改造项目全部征地批文和勘测定界图及坐标和所申请的信息,行为违法。在2004年至2022年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以XX村整村改造项目实施征收XX村九个村民小组20000多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城中区政府实施征收必须要依法获得征地批文批准,因此,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提供征收XX村整村改造项目全部的征地批文和勘测定界及坐标行为违法。二、申请人依法享有信息公开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提供XX村整村改造项目,征地批文及勘测定界和坐标公开权利。申请人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告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于2024年11月29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编号:〔2024〕142号)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需提供补正材料。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提供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XX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已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村整村改造项目”相关材料,经检索查询,未查到以“XX村整村改造项目”命名获批的项目。被申请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补正告知。申请人补正后,被申请人根据补正材料中照片的坐标,确定其所指用地获批项目为“柳州市2010年中心城市第二批次实施方案XXXXX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区H块)”,于2024年12月30日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XX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三、“XX村整村改造项目”并非用地获批项目。经查,申请人提到的“XX村整村改造项目”及其在补正材料中提交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州市城中区XX村整体改造建议方案>的批复》(柳政函〔2008〕240号),是城中区人民政府根据《柳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村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8〕55号)文件精神获准实施的XX村整村改造项目相关改造工程的方案,并非用地获批项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XX号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已履行告知义务,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4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为“XX村整村改造项目:1.征收XX村土地的征地批复;2.上述征地批复的申报文件;3.征地调查确认表;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书;5.土地利用现状图;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7.勘测定界图;8.项目征地红线图;9.拟征地公告;10.征地公告;11.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12.用地预审文件;13.征地补偿款专用户存储,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获取方式为“快递邮寄”,所需信息形式要求为“纸质文件”。经被申请人查询,未查询到以“XX村整村改造项目”命名报批的征地项目。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4〕142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经申请人补正材料,2024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XX号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编号:〔2024〕142号),EMS邮单(单号1086535953XXX),“XX号告知书”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经申请人补正材料后,被申请人检索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政府信息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XX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12月30日作出的编号:〔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对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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