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5〕19号复议决定书
柳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5〕19号
申请人:廖X
被申请人: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罗云飞,职务:局长。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1号启元广场A座。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的行为违法,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年1月17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出于生活需要在2023年11月24日通过第三人所开网店购买了鸟饲料。申请人认为上述产品存在涉嫌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2024年12月13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反映第三人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调解纠纷,协调退货退款,并立案处罚给予奖励。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 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自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职申请应当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处理,而时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还未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受理情况以及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及消费者权益民事争议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具有及时受理投诉并回复投诉申请人处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中的内容中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材料以及投诉和举报的合理诉求,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分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针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在7日内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即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而申请人至今日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事项的受理以及处理结果的回复。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当针对本案进行合法性证据举证,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对应法定职责。据此被申请人应当充分举证,履行了针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的义务。复议机关应当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针对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收集制作证据不予采纳支持,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无相关证据证明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人以快件单号(XAXXXXXXXX)寄来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1月24日在抖音平台从XX公司买的鸟饲料怀疑是假劣饲料,请求被申请人:1.协调调解纠纷退货退款等等消费者合法权益;2.针对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违法产品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罚完毕后奖励投诉举报人;3.依法书面回复或者通过 QQ 邮箱回复投诉举报人。二、根据柳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等事业单位职责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柳编办通(2024)27号),自2024年4月29日起,农业综合行政执支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下放城区。因此,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时已无执法职责,不能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处置。三、被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当天将投诉举报信转给事发地柳南区农业农村局办理。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柳州市柳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柳南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调查核实报告,并于当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三、由于被申请人没有转办投诉举报相关规定,因此不存在未在法定时间内处理的行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4年12月13日,申请人通过国内挂号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投诉举报人:廖X。被投诉举报人: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X。投诉举报请求:1.协调调解纠纷退货退款等等消费者合法权益;2.针对被投诉举报人生产销售违法产品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罚完毕后奖励投诉举报人;3.依法书面回复或者通过QQ邮箱回复投诉举报人。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后,当日通过法规与执法科邮箱交由柳南区农业农村局处理。2025年1月15日,“柳南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向被申请人回复《关于廖X投诉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经查询,“鹿茸”、“锁阳”为中药类药物,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二项:“二、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之内容,明确了中药类药物可以添加在动物饲料中使用。据此,动物饲料中使用了“鹿茸”和“锁阳”,不属于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之规定。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鸟饲料投诉举报的回复》,并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邮箱发送该回复。
另查明,2024年4月29日起,农业综合行政执支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下放城区,市级已无执法职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交易截图、中通快递照片、电子发票、文件签收登记表、投诉举报信转办截图、关于廖X投诉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关于鸟饲料投诉举报的回复、邮件发送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鸟饲料投诉举报的回复》并发送至申请人提供的邮箱。从规定期限起始日(2024年12月19日)至实际回复日(2025年1月16日),超出了法定七个工作日的处理并告知期限,是因2024年4月29日起农业综合行政执支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下放城区,被申请人已无执法职责。虽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及时先行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但及时将信件转给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柳南区农业农村局办理。柳南区农业农村局积极履行职能,立即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于2025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回复《关于廖X投诉举报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收到报告后及时回复申请人,告知实际处理结果,即动物饲料中使用“鹿茸”和“锁阳”不属违法行为,这一最终结果在实质层面全面回应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诉求,对于申请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和切身利益并未产生实质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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