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4〕195号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5-04-0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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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4〕195号

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XX村民委员会XX村民小组。

负责人:黄XX,职务:小组长。

村民代表一:黄X华

村民代表二:黄X朝

村民代表三:黄X尖

被申请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韦贞强,职务:县长。

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拱城街1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义务,于2024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2024年10月23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对申请人户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XX的土地,因融水苗族自治县XX工程项目被征收,其中还包括了申请人家族先辈坟墓所在位置,征收面积共计300.8亩。但是,申请人至今未获得该地块的土地补偿款及地上物补偿等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确立了市、县人民政府在代表国家负责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从相关法律规定上看,并未将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程序设定为一种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才能启动的程序。进一步讲,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义务,以使行政相对人及时获得公平补偿。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主动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或者以行为的方式直接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直接请求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本案中,在组织实施的土地征收中,申请人对于其土地应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被申请人作为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依法负有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应当依其职权及时主动履行。在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直接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征收本县XX的土地,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融水县2022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为融水县XX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征收XX村集体土地面积8.5615公顷(128.4225亩)。在实施项目征地中,共涉及征收土地163.355亩,具体情况:一、个人已签订协议120.398亩(其中红线内89.346亩、红线外31.052 亩);二、集体已签订协议19.655亩(其中红线内15.461亩、红线外4.194 亩);三、红线内尚未签订协议的面积23.302亩(其中个人尚未签订0.186亩、集体尚未签订23.116 亩)。根据统计,被征收土地获得补偿的是XX村含申请人在内共六个村民小组103户承包经营户及XX村村委,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征地补偿款已全部支付完毕。本项目依法征地,依法补偿,不存在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违法事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事实不清,主体不明,申请人无论是以村民小组集体还是以本小组成员个人申述征地补偿权利,都应当有明确的宗地四至范围面积,有明确的被行政侵犯的民事权利主体的身份情况,做到事实清楚,权利明确。事实上本次征地补偿对象中就已经有申请人村民小组成员。本次项目用地征收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面附着物等调查并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征地补偿款已全部发放,被申请人依职责已履行了征地安置补偿义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主张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17年5月18日,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柳发改规划〔2017〕252号《关于融水XX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2017年9月19日,原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柳国土规〔2017〕68号《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融水XX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2018年4月3日,被申请人发布《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融水XX工程项目预征地公告》。2018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公布《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征收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XX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申请人的部分土地在征收范围内。2019年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作出桂林审政字〔2019〕83号《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同意融水XX工程使用所涉及的林地。2019年7月22日,融水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公示《融水苗族自治县XX建设项目征收融水镇XX村XX集体土地面积调查登记结果公布》,公布申请人被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测量登记结果,要求如有错漏、个人与集体土地争议纠纷的,相互协商调解处理好,于2019年7月28日前持有关证明到自治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核实改正,逾期视为认可无误。2022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桂政土批函(2)〔202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2022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XX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8.5615公顷(水田2.8279公顷、其他园地0.3557公顷、乔木林地4.8993公顷、其他林地0.1002公顷、沟渠0.1854公顷、田坎0.193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将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0.0707公顷(均为河流水面)转为建设用地,共计8.6322公顷土地。

另查明,融水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已将征地补偿款发放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关于融水XX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融水XX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融水XX工程项目预征地公告、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融水苗族自治县XX建设项目征收融水镇XX村XX集体土地面积调查登记结果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融水苗族自治县2022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融水苗族自治县XX建设项目的征收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开展了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面附着物等调查,于2019年7月22日公示《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桥延长线建设项目征收融水镇XX村XX集体土地面积调查登记结果公布》,明确告知申请人核对土地权属及补偿内容,公示期内申请人并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结果将征地补偿款全部拨付到位,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主张征收面积共计300.8亩(含祖坟),未提供其主张的300.8亩的具体四至范围、权属证明或与征收范围有关联性的证据,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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