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3〕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3〕104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兰,职务:局长。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潭中东路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8月18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在柳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产品,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属于严重渎职,应当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消费者,认为购买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而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未就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对申请人的维权产生潜在影响,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此次复议申请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申请人作为国家公民,对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况,有权依照宪法行使监督权,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于7月4日转由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指挥处置中心12315指挥中心(以下简称12315指挥中心)登记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的规定,12315指挥中心接收信件后分别将投诉和举报内容录入全国12315平台,流转至被投诉举报人某某公司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处理。二、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处理投诉举报件。(一)2023年7月4日上午11时35分,12315指挥中心将投诉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转至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您的投诉编号2145XXXXXXXXXX10已分送至鱼峰区市场监管局12315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并由该承办单位答复。(二)2023年7月4日上午11时35分,12315指挥中心将举报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转至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您的举报编号2145XXXXXXXXXX00已分送至鱼峰区市场监管局12315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并由该承办单位答复。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及时登记、流转投诉举报至被投诉举报人某某公司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理,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邮件号:XA463XXXXXX3)。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分别对该投诉举报信息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登记,编号分别为:2145XXXXXXXXXX10、2145XXXXXXXXXX00,并分送至被投诉举报人某某公司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分送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邮寄投诉举报信(邮件号:XA463XXXXXX3)轨迹、投诉登记表(编号:2145XXXXXXXXXX10)、投诉件流转信息截图、举报登记表(编号:2145XXXXXXXXXX00)、举报件流转信息截图、投诉件分送情况告知短信详情截图、举报件分送情况告知短信详情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已履行分送投诉举报职责,符合上述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另外,申请人对本案投诉举报的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