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3〕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3〕54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韦宁,职务:局长。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1号启元广场办公楼B座8楼、9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5月30日作出的桂柳交综(南)罚〔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6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在火车站景泰大酒店的路边接一个朋友,当时这个朋友在火车站候客区等了好久,最后等不到车,他就拉着两个大箱子走到景泰大酒店的路边,才打电话叫申请人过来接他回去。申请人接上这个朋友时看见火车站候客区人山人海,把朋友送到汽车总站下车,朋友给了8.4元。乘客在车上时,申请人向通帮汽车有限公司报备,其在景泰大酒店拉个熟客去汽车总站。为了此事,申请人在柳州火车站和柳州交通运输局来回跑了6次。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望复议机关给一次免单的机会,以后会牢牢记住法规的。
被申请人称:一、“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程序方面。被申请人通过执法检查,依法对申请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此后依法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依法作出了“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二)事实方面。2023年2月13日18时36分,身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申请人不遵守火车站区域巡游出租汽车载客规定,驾驶车牌号为桂BDPXXX7的巡游出租汽车,在非指定区域(景泰酒店门口公交车站)招揽 1 名乘客,将乘客运送到汽车总站,按车载计价设备结算运费,收取运费8.4元。(三)法律适用及自由裁量方面。申请人在火车站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结合申请人此次是首次在火车站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违法情节,于2023年5月30日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裁量准确。二、关于申请人反映的“免单”问题。经被申请人复核,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未列入柳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或者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金额未超越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被申请人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无不当。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被申请人通过执法检查发现:2023年2月13日,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桂BDPXXX7的巡游出租汽车在景泰酒店门口公交车站招揽乘客1名,乘客目的地为汽车总站,乘客按照车载计价设备结算的运费8.4元完成支付。2023年3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火车站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进行陈述申辩。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作出“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20年3月19日,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布《关于明确火车站广场范围及巡游出租汽车指定候客区域的公告》,该公告对火车站东、西广场范围及巡游出租汽车指定候客区域进行了公告。申请人揽客地点景泰酒店门口公交车站非火车站东广场指定候客区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询问笔录、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执法检查视频、关于明确火车站广场范围及巡游出租汽车指定候客区域的公告、广西柳州交通运输局网站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巡游出租汽车在火车站东广场非指定候客区域揽客违反了上述规定,申请人在火车站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未列入柳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违法情节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或者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被申请人考量其系首次违法,已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下限从轻处罚,裁量准确。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维持柳州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5月30日作出的桂柳交综(南)罚〔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