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3〕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8-26 17:30   

柳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3〕27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四锋,职务:主任。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21日作出的受理单号为2023XXXXXXXXXXXX30的《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核定表》(以下简称“2023XXXXXXXXXXXX30号核定表”),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20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23XXXXXXXXXXXX30号核定表”。

申请人称:一、情况反映。申请人丈夫曾某某(已故)1968年2月在柳州应征入伍,至1987年6月转业到地方,在部队服役十九年之多,历任团参谋长(副团级)。转业到地方,组织将其分配在柳州市某某厂工作,历任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处级),工作23年以上至2010年12月退休。曾某某同志于2022年12月19日上午九时,因受疫情影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病故。二、关于丧葬费、抚恤金待遇问题。按照文件规定标准,曾某某的丧葬费是:3210.80元×2(月)=6421.60元;3210.80元×12(月)=38529.60元,两项合计抚恤金是:44951.20元。三、同人不同标准,悬殊差距太大。文件规定,2021年9月份之前企业退休人员死亡者,按照4个月(5889元/月)计算丧葬费;抚恤金没有说明,以前是按本人月工资乘以8个月来计发,现在是按生存年限计算法。两者所得的丧葬费、抚恤金却相差太大,让老百姓难以理解和接受这一改革方法。例如,申请人爱人的战友吴XX,2021年2月病故,其丧葬费、抚恤金合计21万多元,然而申请人的丈夫(曾某某)的两项费用补助金,尚不足4万5千元。四、制定标准的时间不一、概念混乱。根据广西人社函[2021]203号文件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平均收入3210.80元的标准计算丧葬费、抚恤金。申请人不理解的是,本次计发标准3210.80元,是广西2020年度还是2021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标准呢?从2021年9月1日至12月,还有3个月的时间,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以3210.80元为标准计算有关费用存有疑问。近期看到广西社保网公布的《广西2023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提到2022年广西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为3309元,补助金标准为6618元(2个月),这是今年3月底发布的。申请人认为2021年9月1日起按3210.80元为标准,2022年9月1日后应按3309元为计算标准更合适。否则的话,就说明被申请人划定时间概念是随意性的,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应该有相对稳定性。因此,申请人认为,凡是2022年9月后身故者,应当按3309元计算丧葬、抚恤补助金为宜,这样才有说服力。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XXXXXXXXXXXX30号核定表”符合权限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XXXXXXXXXXXX30号核定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身份证号:450203XXXXXXXXXXXX)为参保人曾某某(身份证号:450203XXXXXXXXXXXX)妻子,2023年2月13日向被申请人申领曾某某的遗属待遇,提供的申请材料有《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户口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曾某某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银行账户等,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经查,曾某某于2010年12月退休,2011年1月起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42年11个月,于2022年12月19日死亡,至死亡时累计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12年。2022年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210.8元/月。2023年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2023XXXXXXXXXXXX30号核定表”核定曾某某养老丧葬补助金6421.6元,抚恤金38529.6元,遗属待遇合计44951.2元。在曾某某家属申报遗属待遇前,被申请人已发放的2023年1月至2月基本养老金5565.8元/月共计11131.6元在最终发放的养老待遇中扣除,实际应发33819.6元,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将待遇发放至申请人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3380519980110078326)。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XXXXXXXXXXXX30号核定表”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一)关于遗属待遇中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适用的基数问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文件适用数据随意,遗属待遇的计发基数应按照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3309元计算,此为申请人对政策理解不准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第四条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曾某某死亡时间为2022年12月19日,应以死亡时上一年度(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210.8元作为计算基数,以自治区统计局官网公布的数据为准(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发布的《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公布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530元)。申请人要求以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月人均收入作为遗属待遇计发基数不符合规定。

(二)关于待遇核发问题。被申请人依法计发曾某某遗属待遇金额无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退休人员(含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曾某某在职时的缴费年限42年11个月,据此确定最高发放月数24个月,已领取12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2个月,发放月数计为24-12=12个月。故遗属待遇计算如下:

丧葬补助金:3210.8×2=6421.6元

抚恤金:3210.8×12=38529.6元

合计:6421.6+38529.6=44951.2元。申请人2023年2月向被申请人申报遗属待遇,扣除2023年1-2月已发两个月的养老金合计11131.6元,故发放金额为33819.6元(44951.2-11131.6元=33819.6)。计算金额正确,适用法律正确。

(三)关于不同人群标准不同的问题。死亡人员的参保种类、退休身份、死亡时间、领取养老待遇年限均对遗属待遇有影响。身份为离休人员、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企业养老保险退休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死亡人员因身份不同都会对遗属待遇产生影响。在国家未统一政策前,以各省地方政策为准。自2021年9月1日起,全国施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在此之前死亡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遗属待遇计发标准与现行标准不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的规定,我国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养老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统一全国养老保险政策,强化中央对全国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管理,被申请人作为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文件精神。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2023年2月21日作出的“2023XXXXXXXXXXXX30号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系参保人曾某某(已故)的妻子,2023年2月13日向被申请人申领曾某某的遗属待遇,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经被申请人核实,曾某某于2010年12月退休,2011年1月起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42年11个月,于2022年12月19日死亡,至死亡时累计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12年。2022年上一年度即2021年度广西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10.8元。2023年2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作出“2023XXXXXXXXXXXX30号核定表”。

另查明:在曾某某家属申报遗属待遇前,被申请人已发放的2023年1月至2月基本养老金5565.8元/月共计11131.6元应在最终发放的遗属待遇中扣除,实际应发33819.6元,该笔款项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3月15日发放至申请人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3380519980110078326)。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户口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曾某某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建设银行账户、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单、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明细表、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XXXXXXXXXXXX30号核定表”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第四条规定,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退休人员(含在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曾某某于2010年12月退休,2011年1月起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42年11个月,于2022年12月19日死亡,至死亡时累计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12年。2022年上一年度即2021年度广西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210.8元。故遗属待遇计算应为:丧葬补助金:3210.8×2=6421.6元,抚恤金:3210.8×12=38529.6元,合计:6421.6+38529.6=44951.2元。加之申请人2023年2月向被申请人申报遗属待遇,应扣除2023年1-2月已发的两个月的养老金合计11131.6元,故发放金额应为33819.6元(44951.2元-11131.6元=33819.6元)。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XXXXXXXXXXXX30号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维持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3年2月21日作出的《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核定表》(受理单号:2023XXXXXXXXXXXX30)。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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