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字〔2023〕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丁某。
被申请人: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黄四锋,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XX月XX日作出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个人编号:4XXXXXXXXXX6,以下简称“养老金核定表”)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X月XX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称:1980年X月进入柳州钟厂做临时工,1980年X月转为固定工,至2007年钟厂倒闭下岗。1988年X月,劳动局给申请人调入柳州机械厂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指标,因离家太远,当时的交通也不方便,不能达到照顾家人的目的和当时申请人已工伤残疾等原因,申请人没有去柳州机械厂办理调转手续,仍在柳州钟厂工作,人事档案一直在柳州钟厂,直至2007年X月钟厂倒闭。有工资单为证。理由:一、在劳动局的调令中明确指出用减员指标调入柳州机械厂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在审批表中单位意见一栏也是柳州机械厂同意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而非柳州钟厂。二、在社保局历史档案查询表中1989年柳州机械厂单位名册并无申请人,柳州钟厂为集体所有制单位,无全民合同制工人。三、申请人没有享受全民合同制工人待遇,在钟厂上班时间、钟厂倒闭赔偿工令及工伤补贴都是按照集体所有制固定工的待遇。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经办申请人社会保险业务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职权。
二、作出关于申请人的“养老金核定表”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事实清楚。申请人丁某,申请人于2022年X月申请领取养老金,被申请人2022年X月审核其视同缴费年限为1980年X月至1988年X月,核定其补缴时段为1988年X月至1991年X月,2022年11月X日被申请人核定其从2022年X月起,每月发放基本养老金3989.5元,并补发从2022年X月至2022年X月共X个月基本养老金。经审核申请人档案,档案中1988年XX月X日“柳州市劳动局”出具给“市钟厂”的材料显示:关于你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人丁琦的调动问题,经研究,我局同意占用柳政劳计补(XX)令XX号全民所有制减员指标壹名,调入柳州机械厂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根据此材料可知申请人于1988年X月由集体所有制工人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此外,档案中《全民混岗集体工人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批表》记载:劳动局审批意见为“同意用柳政劳计补字(XX)XX号文中的自然减员指标由丁琦顶调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审批时间1988年XX月XX日)。此表本人意见栏个人意见为“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意见栏单位意见为“同意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根据此表同样可知申请人于1988年X月由集体所有制工人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且可知申请人是同意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全民所有制工人的。根据上述两项材料,申请人由集体所有制工人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手续已由审批机构柳州市劳动局于1988年X月完成审批,意味着申请人的身份已由集体所有制工人成功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当事人因为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安排,随后未去办理调转手续也未去柳州市机械厂上班,上述行为也改变不了其身份转变为全民合同制工人的客观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劳险字﹝XXXX﹞XX号)第十二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他职工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由于申请人于1988年XX月由集体所有制工人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故申请人于1988年XX月起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养老金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X月XX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个人编号:AXXXXX)。经被申请人审核档案,申请人于1988年XX月由集体所有制工人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并未办理调转手续,也未到柳州市机械厂上班。被申请人核定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段为1988年XX月至1991年XX月。被申请人根据审核事实,于2022年XX月XX日作出“养老金核定表”:核定丁某同志从2022年XX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3989.5元(补发2022年X月至2022年X月共X个月基本养老金15958元)。
另查明:申请人已补缴1988年XX月至1991年XX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合计2284.8元(单据号:2XXXXXXXXXX)。
本机关认为: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劳险字﹝XXXX﹞XX号)“十二、职工缴费年限计算:(3)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他职工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本案中,申请人于1988年XX月由集体所有制工人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并未办理调转手续,也未到柳州市机械厂上班。故申请人应补缴1988年XX月至1991年XX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被申请人根据查明事实,在补收申请人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于2022年XX月XX日作出的“养老金核定表”并无不妥,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2年XX月XX日作出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个人编号:4XXXXXXXXXX6)。
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