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4〕272号复议决定书
柳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4〕272号
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四锋,职务:主任。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决定书》(受理单号:2024XXXXXX,以下简称“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0月28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
申请人称:1989年进入A公司参加工作,在联碱车间碳铵工段碳化岗位,因工作需要转入碱化泵房(属碳化操作),由于碳铵解体,又转到联碱分厂煅烧工段工作,2019年A公司解体后下岗失业。申请人是在一个易燃、易爆、易腐蚀、高温、重体力、重粉尘(保温层脱落的石棉、玻璃纤维、高浓度的烟尘、腐蚀成粉的建筑材料、铁锈成粉的金属铁锈混合物),有毒、有害物(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氨氮氧化物、相邻部门流入工段的浓硝酸、浓盐酸、浓硫酸等挥发气体),设备腐蚀损坏严重、事故频发的特色环境下倒班作业。由于长期倒班工作,身体健康每况愈下,一些基础性疾病和呼吸道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精神疾病不断表现出来。自A公司改制和柳州市政府互签协议后,规定A公司原有职工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申请人的工种按照化工类工人退休条件执行。2024年8月,申请人根据A公司和社保局互批的A公司控〔2019〕X号文件,达到法定提前退休年纪申请办理提前退休,但被申请人却以不认可A公司与柳州市政府签订的协议为由,拒绝申请人按照特殊工种退休是不合理的,申请人的同龄同厂工友都是按照此文件进行的退休申请,并获得审批通过,而申请人申请退休时却遭到拒绝。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符合权限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2024年8月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业务。被申请人经审核认定其人事档案记载的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足,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经核实,申请人1989年7月毕业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某学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分配进入柳州A公司,2019年9月与柳州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人事档案记载从事工种情况如下:1.1990年7月的《柳州A公司职工转正定级表》记载工种为“碳铵操作工”;2.1993年3月、1993年6月、1994年10月的历年职工效益升级审批表记载的职务(工种)均为“结晶”;3.1995年9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1995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柳州A公司安排其在联碱车间担任“泵工”工种;4.1996年10月、1998年9月的历年职工效益升级审批表记载的职务(工种)均为“泵工”;5.2005年12月、2007年12月的《续签劳动合同考核表》记载岗位(工种)为“泵工”;6.2012年10月的《2012年度生产、服务人员考核表》记载工作岗位为“联碱分厂泵房”;7.2017年10月的《2017年度生产、服务人员考核表》记载工作岗位为“煅烧岗位”;8.2018年11月的《2018年度生产、服务人员考核表》记载工作岗位为“煅烧工段操作工”。2024年8月7日补充材料记载的从事工种情况:2011年1月至2013年7月的工资表记载其部门为“碳铵一、二组”,2013年12月至2018年12月的工资表记载其部门为“纯碱三、四组”,其中2017 年7月至2018年12月记载的工种为“煅烧”,其余工资表均未记载其具体从事工种。人事档案及补充材料记载,申请人在柳州A公司工作期间曾从事碳铵操作工、结晶、泵工、煅烧等工种。按照柳州A公司2024年7月31日补充的情况说明,原柳州A公司联碱分厂的碳铵、结晶、泵工、煅烧等岗位均属于“氯化铵制造工”的范围,接触的介质主要是“氧化氮、氨”。柳州A公司属于化学工业,根据《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规定,化学工业-化肥-氯化铵制造工的包括范围有“反应、结晶、离心、包装”,其劳动条件主要接触毒物为“氯化氢”,故申请人所从事的工种中仅有1993年3月至1994年10月从事结晶岗位的年限可按照氯化铵制造工计入特殊工种年限,共计1年8个月;而碳铵、泵工、煅烧不在氯化铵制造工的包括范围之内,申请人主张其从事的工种属于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缺乏政策依据。(二)法律适用正确。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申请人累计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为1年8个月,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足,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综上所述,“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4年8月29日,申请人填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以化学工业行业“化工操作”工种申请提前退休。8月30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经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1989年7月毕业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某学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分配进入柳州A公司,2019年9月与柳州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柳州A公司工作期间曾从事碳铵操作工、结晶、泵工、煅烧等工种,属于氯化铵制造工,其从事“结晶”工种的期间为1993年3月至1994年10月。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特殊工种年限不足,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决定不予办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业务受理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表、人事档案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第一点化肥编号4,以化合法生产氯化铵产品划入工种名称的“氯化铵制造工”包括范围为反应、结晶、离心、包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申请人在柳州A公司工作期间所从事的工种中,只有1993年3月至1994年10月的“结晶”工种属于化学工业行业中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其累计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为1年8个月,不满足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条件,被申请人据此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作出的“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维持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4年9月27日作出的《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办理【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决定书》(受理单号:2024XXXXXX)。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