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行复〔2024〕271号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10-28 18:00   

柳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政行复〔2024〕27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洪进兴,职务:区长。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12-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4月17日作出的柳北征补决字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xx号补偿决定”)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0月28日予以受理。经征询当事人调解意愿,未能达成调解意向,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xx号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柳北区征补中心)让申请人领取的“xx号补偿决定”及柳北征补告字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并没有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困难,相关人员未与申请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导致申请人很被动,特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原是柳州市某某食品厂职工,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长年高血压、高血脂、哮喘、头晕等,身体已出现浮肿,行动不便。“xx号补偿决定”强行安置申请人的住房在33层,对于一个70岁高龄还有身患重病的老人来说,安置在该高层不适合也不合理,特此申请行政复议,盼能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帮助尽快解决难题,维护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安置在交通便利的低层房屋(三楼以下),以解决申请人的实际困难。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xx号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二、“xx号补偿决定”程序合法。因公共利益需要,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柳北征决字xx号《房屋征收决定》,同日发布柳北征告字xx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中房xx小区三区(二期)十二号地块”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本次征收行为的征收部门为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柳北区征补中心。柳北征决字xx号《房屋征收决定》《“中房xx小区三区(二期)十二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正式签约通知》等规定的正式签约期限为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10月6日,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因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xx号补偿决定”。三、“xx号补偿决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经查,登记在柳州市某某食品厂名下的柳州市xx小区x村xx栋xx单元xx号门牌房屋在该项目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89.8㎡,其中有所有权依据混合结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69.04 ㎡,未经登记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0.76 ㎡。依据《柳州市不动产档案查询结果》载明:权利人姓名柳州市某某食品厂;不动产权证号桂房证字第xx号;不动产坐落xx小区x村xx栋xx单元xx号;面积169.04 ㎡;用途住宅。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本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广西某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评估公司)。某某评估公司对柳州市xx小区x村xx栋xx单元xx号门牌房屋价值进行了房屋征收评估,出具了桂某某房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征收实施单位于2023年4月25日将该门牌房屋估价报告在《柳州晚报》第7版刊登《关于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公告暨协商征收补偿事宜的通知》,公告送达被征收人,登报载明其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被征收人柳州市某某食品厂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根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及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xx号补偿决定”。四、申请人不是本项目被征收人,其提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申请人系案涉被征收人柳州市某某食品厂职工,案涉房屋权属系柳州市某某食品厂,被征收人实际居住在案涉房屋之一当中(无租赁合同)。在本项目征收补偿协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要求购买被征收房屋产权以获得安置房产权的诉求超出了房屋征收部门及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应当由申请人与柳州市某某食品厂自行协商解决。由于双方协商无果,导致无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同时考虑到后续可能的强制执行涉及申请人的权利,故将申请人一并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当事人,以便于后续强制执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其安置在33楼的主张系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误读。案涉房屋权利人为某某食品厂,如果最终实行置换安置补偿,置换安置之后的房屋是否由申请人继续居住使用也需要由申请人与某某食品厂进行协商确定,被申请人无权作出决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实际困难问题,如果申请人确因后续无法与某某食品厂就房屋居住问题达成一致导致其存在居住及生活困难,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廉租房及困难补助等,不应在本案中予以处理。综上所述,“xx号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登记在柳州市某某食品厂名下的柳州市xx小区x村xx栋xx单元xx号门牌房屋在“中房xx小区(二期)十二号地块”项目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总建筑面积189.8㎡,其中有所有权依据混合结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69.04㎡,未经登记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0.76㎡。依据《柳州市不动产档案查询结果》载明,权利人姓名柳州市某某食品厂,不动产权证号桂房证字第xx号,用途住宅。申请人居住在其中的xx号房屋内。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xx号补偿决定”,决定:一、对柳州市xx小区x村xx栋xx单元xx号门牌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二、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征收货币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肆仟叁佰陆拾伍元陆角贰分(¥1254365.62)。三、被征收人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具体安置如下:(一)产权住宅房屋安置房共三套,位于柳州市某某路x号“中房·xx小区”三区x栋x单元xx号、xx号、xx号,户型均为二房二厅一卫,建筑面积均为82.60㎡(最终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为准),套内面积均为65.98㎡,安置房为期房。被征收人应补差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肆佰玖拾肆元伍角捌分元整(¥145494.58)。以上方式具体测算详见《柳州市xx小区x村xx栋xx单元xx号门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自行过渡安置: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的,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整体评估单价的3‰/㎡/月标准(住宅临时安置费最低计算面积为60㎡)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房交付后三个月止。四、限被征收人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的柳州市xx小区x村xx栋xx单元xx号门牌房屋腾空移交。“xx号补偿决定”送达方式为公告送达。

另查明:因公共利益需要,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柳北征决字xx号《房屋征收决定》,同日发布柳北征告字xx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中房xx小区三区(二期)十二号地块”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本次征收行为的征收部门为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柳北区征补中心。柳北征决字xx号《房屋征收决定》《“中房xx小区三区(二期)十二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正式签约通知》等规定的正式签约期限为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10月6日,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某某评估公司对柳州市xx小区x村xx栋xx单元xx号门牌房屋价值进行了房屋征收评估,出具了桂某某房〔2020〕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征收实施单位于2023年4月25日将该门牌房屋估价报告在《柳州晚报》第7版刊登《关于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送达公告暨协商征收补偿事宜的通知》,公告送达被征收人,登报载明其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被征收人柳州市某某食品厂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申请复核评估。由于多次协商未果,被申请人遂作出“xx号补偿决定”并公告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房xx小区三区二期(十二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柳北征决字xx号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中房xx小区三区二期(十二号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正式签约通知,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表,房地产估价报告,测绘成果报告,柳州市xx小区x村xx栋xx单元xx门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笔录,“xx号告知书”,相关报纸等。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申请人居住在柳州市xx小区x村xx栋xx单元xx房屋内,与“xx号补偿决定”有利害关系,但并非该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xx号补偿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4月17日作出的柳北征补决字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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