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立字【2021】3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春,男,汉族。
被申请人: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黄四锋,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3月1日向其作出的《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5年回归社会后合法谋生,没有犯法记录,有17年工龄,有14年10个月视同缴费年限,希望得到政府的认定,应该享受到退休金。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第九款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自己属于情节较轻,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另外申请人于2007年去社保局打算购买15年工龄,但因申请人当时没钱,2013年挣到钱后再去社保局想要购买该15年工龄时,却被告知文件政策已取消,也无合理解释。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妥善解决申请人的退休金问题。
被申请人称:一、《不予受理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经被申请人审核,申请人1976年1月至1979年5月于柳州郊区xx村xx大队插队,1980年12月经柳州市革命委员会劳动局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进入国营长虹机械厂工作。因盗窃于1984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期满后继续作案,于1991年12月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1992年2月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2年4月单位下达处分决定,开除其厂籍。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时间为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累计缴费1年9个月,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故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二、申请人于1992年4月被其用人单位开除,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一条“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企业开除公职的刑满释放人员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桂劳社养老险函〔2002〕49号)第一条“……对于被企业开除公职的刑满释放人员,其服刑前的连续工龄不予计算”,第二条“……对于被企业开除公职的刑满释放人员,由于其服刑前的连续工龄不予计算,因此,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也不予计算”。又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4〕78号)第八条第(1)项“固定职工在我市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即1992年元月1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即1992年元月1日后,以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柳州市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申请人在1992年1月1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因其被开除不予计算,即申请人无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时间为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实际缴费年限共计1年9个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以下统称缴费年限),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人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共计1年9个月,不符合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规定,故其不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合法正确。三、申请人主张其本人认为其是情节较轻的,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附件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中并无经过单位领导或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的相关材料,故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申请人称可以一次性补缴的文件无合理解释即取消,无事实根据。申请人在2007年向被申请人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按单据缴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第六条第(三)项第9目“……从2008年1月1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参保缴费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的规定,2013年时,已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故申请人不能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不予受理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领基本养老金。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于1976年1月至1979年5月在柳州郊区xx村xx大队插队,1980年12月经柳州市革命委员会劳动局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进入国营长虹机械厂工作。后申请人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5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期满后继续作案,于1991年12月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1992年2月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2年4月单位下达处分决定,开除申请人厂籍。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中并无经过单位领导或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时间为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累计缴费1年9个月。2021年3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因申请人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1年9个月,无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第二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其申请。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企业开除公职的刑满释放人员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桂劳社养老险函〔2002〕49号)的规定,对于被企业开除公职的刑满释放人员,其服刑前的连续工龄不予计算。对于被企业开除公职的刑满释放人员,由于其服刑前的连续工龄不予计算,因此,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也不予计算。其次,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4〕78号)第八条第(1)项的规定,固定职工在柳州市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即1992年1月1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后,即1992年1月1日后,以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再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第二条的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之一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年限满15年。具体到本案中,柳州市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个人缴费制度,申请人在1992年1月1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因其被开除不予计算(申请人的人事档案中并无经过单位领导或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的相关材料),即申请人无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时间为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实际缴费年限共计1年9个月,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法定条件。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撤销《不予受理告知书》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2021年3月1日向张文春作出的《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