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立字【2020】8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覃某发
被申请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李继昭,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9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181号,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重新公开宗地号45020XXXXXXXXXXXXXXXXX集体所有制土地被划转为国有土地的合法依据。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涉案集体所有制土地被划转为国有土地的合法依据及批文,而非询问被申请人是否办理过该宗土地的征收业务,被申请人的答复答非所问。二、如果该宗土地自始到今从未经过合法程序征收,按相关法律规定,其所有权应当不会改变,应当归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知情权,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宗地号为450203006003GB00003的“原柳州市三合乡游山大队和七下大队集体所有制土地划转为国有土地的合法依据及批文”。经查,该区域为国有土地,无需经过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故申请人申请的集体所有制土地划转为国有土地的合法依据及批文等政府信息不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经检索,被申请人没有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在《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原柳州市XX乡游山大队和七下大队集体所有制土地划转为国有土地的合法依据及批文。以上宗地号为:45020XXXXXXXXXXXX”。被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2020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办理过其所述地块集体土地征收业务,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检索未发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据此依法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重新公开宗地号45020XXXXXXXXXXXX集体所有制土地被划转为国有土地的合法依据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9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2020〕181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