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9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1-01-05 09:34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申请人认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柳北区人民政府)委托柳州市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柳北区执法局)强行拆除房屋违法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20年9月30日,本机关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20年10月9日,本机关发出补正通知,告知申请人需明确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提交证明材料。2020年10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答复函。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知,行政复议申请得以受理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明确的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认为柳北区人民政府委托柳北区执法局强行拆除房屋违法而提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未能详细阐明或是提供证据明确柳北区人民政府是以何种具体形式作出的“委托”的行政行为。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补正答复函来看,申请人认为柳北区执法局向其作出的《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强制执行决定书》(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柳北区人民政府已责成我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工作”,即已明确了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但通常来说,“责成”行为本身只具有内部性,是上级政府为推进行政强制执行而明确具体实施部门的内部核准指令活动,同时是一种过程性、阶段性的行政活动,其本身并不对相对人的实体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非出现政府以自身名义直接对被执行人作出而非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实施,或者出现其他可能产生外化效果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柳北区人民政府的“责成”行为直接产生了外化效果,亦未能提供证据明确柳北区人民政府是以何种具体形式作出的“委托”的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提起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如申请人不服上述《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按照该决定书所载明的救济途径依法寻求救济。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