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立字【2020】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0-07-03 08:42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柳城县沙埔镇XX村民委XX屯。       

主要负责人:黄某伟,屯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春

委托代理人:韦克坚,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柳城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西柳城县胜利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阳天,代县长。

第三人:柳城县沙埔镇XX村民委XX屯

主要负责人:黄某球,屯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沙埔镇下古青屯与水美屯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柳城政发〔2019〕33号,以下称33号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33号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一、33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将无争议的由申请人使用的7亩林地划入争议地范围,是对申请人权属的侵害。二、33号处理决定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现场勘界程序违法。三、申请人存在长期使用争议地的事实,33号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33号处理决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案争议地位于XX屯与XX屯两屯林区交界处,2006年因管理界线不清引起山林权属纠纷,经沙埔镇人民政府调解无果后,XX屯向被申请人提出确权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开展实地现场调勘查、核实,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在争议双方均没有相应权属凭证证明自己的权属主张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为了明确XX屯与XX屯之间在本案争议地的所有权界线,便于经营管理,消除权属争议给生产生活带来影响,促进林区安定团结,有效合理利用、保护森林资源,作出的33处理决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申请人XX屯所述理由和观点不能成立。1.关于申请人所提出的争议地四至、面积问题。争议地现场实地勘查、核实是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的首要程序,被申请人根据XX屯的确权申请,依法组织争议双方代表到争议地现场实地指认,依据双方代表所指认的范围现场绘制争议区域图,再按所绘制的图班经电脑科学测算得出实际争议面积为15亩,这个面积是客观、准确的争议范围面积,科学测算结果与第三人下古青屯目测估算结果有出入也是很正常的,但并不是所谓的“擅自扩大”。2.关于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与事实不符。2017年7月6日由沙埔镇人民政府组织的现场勘查,当时XX屯参加的就有黄某春、黄某格、杨某明、黄某敬、黄某海等人,XX屯有黄某庭、黄某林等人,双方代表及屯长均到争议地现场实地指认;2018年1月18日被申请人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组织了争议双方屯长及代表、村委干部、镇干部等开展了现场勘查工作,到场人员相关人员都签到、按指模,其中XX屯的黄某康、黄某松等人参加,XX屯有黄某林、黄某林等人参加。争议双方在现场均指认了自己的权属主张范围,被申请人根据双方指认,现场绘制了争议地范围图班,制作现场勘查图,并就现场勘查图做了相关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指认完全是争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所谓的“政府说了算”。3.关于争议地利用现状问题,2006年在纠纷发生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地仅仅是零星种植了一点竹子,争议地大部分属荒地,被申请人对争议发生后申请人的抢种行为,不予支持,不认定为管理使用争议地的合法事实。因此,为了便于经营管理,明确申请人水美屯与第三人下古青屯林地之间所有权界线,兼顾争议各方利益,消除权属争议给生产生活带来影响作出33号处理决定的确权划分并无不妥。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33号处理决定。

第三人在复议期间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争议地名称为“高圳岭”(XX屯称“稔山窝”), 位于柳城县行政区划内。四至为,东:冲槽;南:冲西槽;西:合苞坳;北:小路,面积为15亩。利用现状:(一)XX屯村民黄某定种植的桉树1亩;(二)XX屯村民黄某格2017年种植的桉树6亩;(三)XX屯1980年零星种植的竹子;(四)XX屯黄某定2015种植的桉树4亩;(五)荒地4亩。该争议地自解放后未经任何一级人民政府确权。上世纪80年代XX屯在部分争议地内零星种植有竹子。2006年XX屯将争议地发包给西村村民刘某宇,在完成整地后被XX屯村民黄某格以刘某宇整地过其祖宗地为由进行阻止,并于2007年在XX屯发包给刘某宇的承包地种上桉树,由此引发争议。2015年XX屯村民在砍伐2007年种植的桉树后,又陆续种植上桉树。

争议发生后,被申请人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现场勘验,绘制了权属争议区域图。经被申请人核查,XX屯与XX屯均没有相应权属凭证证明自己的权属主张。争议发生后的抢种行为,被申请人不认定为管理使用争议地的合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基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便于经营管理,消除权属争议给生产生活带来影响,促进林区安定团结,有效合理利用、保护森林资源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33号处理决定,决定:一、争议林地“高圳岭”15亩确权分割,以争议地北面边界线与小冲沟连接点为分界线起点,沿小冲沟向南至争议地南面边界线为分界线终点,界线以东面积为8亩林地归XX屯集体所有;分界线以西面积为7亩林地归XX屯集体所有。二、XX屯村民在争议地内所种植林木归种植者所有,限在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自觉移除,将林地交付给下古青屯。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XX屯与XX屯均没有相应权属凭证证明自己的权属主张。争议发生后的抢种行为不能认定为合法的管理使用争议地的事实。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基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等原则作出的33号处理决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认为33号处理决定错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提出撤销33号处理决定的复议请求理由不充分,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柳城县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柳城政发〔2019〕33号《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沙埔镇XX屯与XX屯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