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复立字【2020】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融安县潭头乡XXX村民委XXX第一村民小组。
住所地:广西融安县潭头乡XXX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何某勇,组长。
申请人:融安县潭头乡XXX村民委XXX第二村民小组。
住所地:广西融安县潭头乡XXX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莫某忠,组长。
申请人:融安县潭头乡XXX村民委XXX第三村民小组。
住所地:广西融安县潭头乡XXX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朱某洲,组长。
申请人:融安县潭头乡XXX村民委XXX第四村民小组。
住所地:广西融安县潭头乡XXX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覃某波,组长。
申请人:融安县潭头乡XXX村民委XXX第五村民小组。
住所地:广西融安县潭头乡XXX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朱某光,组长。
申请人:融安县潭头乡XXX村民委XXX第六村民小组。
住所地:广西融安县潭头乡XXX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莫某安,组长。
以上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刘兴业,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严雅雯,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融安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西融安县长安镇立新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敏,县长。
第三人:融安县潭头乡XXX村杨梅村民小组。
住所地:广西融安县潭头乡XXX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刘孟光,组长。
第三人:吴某波
第三人:贾某全
第三人:刘某光
第三人:贾某宁
第三人:贾某锋
第三人:刘某义
第三人:刘某珍
第三人:刘某汉
第三人:符某成。
第三人:刘某光
第三人:贾某宁
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融安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融政处字〔2019〕2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因行政复议期间六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