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司法局2022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2-03-17 14:05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牵头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全市公证机构全市公证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司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主席令第76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服务科

2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监督检查

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全市司法鉴定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司法局

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鉴定机构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法律服务科

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司法局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律师工作科

4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全市律师、全市律师事务所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主席令第76号)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