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柳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23号提案的答复
XXX委员:
您在柳州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引入智能科技信息化公司赋能诉前调解小额信用贷款纠纷》(第223号)收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由我单位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柳州监管分局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主导智能科技信息化公司支撑的诉前调解体系”方面
市司法局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等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探索多元解纷新路径。近年来,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在减少诉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成效日益凸显。我市调解组织在各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有序、公平公正开展调解工作,同时注重提升调解员的法律应用能力和调解技能水平。为推动新时代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市司法局围绕服务中心大局,除了对商事调解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服务外,不断推动调解工作智能化、信息化,其中包括实施“人工智能+法治”战略,推出“人民调解智能助手”AI应用等。市司法局支持鼓励各调解组织运用科技信息手段开展纠纷调解工作,特别对于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引导发挥相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优势,提升专业化解水平。据悉,目前我市柳南区已有相关商事调解组织运用科技信息手段开展小额信用贷款纠纷调解工作,该调解中心引入区块链电子存证+金融司法多元化解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集证据保存、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一站式服务,实现金融纠纷调解无纸化、智能化,大大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仅一年多,调解金融纠纷案3万多件。
二、关于“引入智能科技信息化公司赋能诉前调解”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案件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工作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登记立案。适宜委托调解的,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在转入审理程序前,可以委托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调解。《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原有的“诉前调解”向“审前调解”转变。我市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意见》规定,对全市法院来诉纠纷采取“先立案,后调解”的方式,对于有调解意向的当事人,在立案后委派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工作要求,全市法院已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名单由法院与司法局商议后确定。同时建立业绩档案,定期组织开展特邀调解评估工作,并及时更新名册。目前,全市法院已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提供名册,并在法院公示栏、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公开。根据规定,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法院需提供必要场所、办公设施等相关服务,但各地区法院受到场地限制,并不能安排每一个特邀调解组织在法院驻点开展工作,特邀调解组织驻点工作由各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安排。部分法院受工作场地限制,在诉讼服务中心开设了公共调解室,调解组织可以在调解室开展工作,但不能在法院长期驻点。部分法院有特邀调解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驻点,开展先行调解工作,哪些调解组织可以驻点,通常经立案庭筛选确定,报请院党组决定。驻点的调解组织优先选择公益性质的人民调解组织,由法院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也允许非公益性调解组织进驻。调解组织进驻法院后,由法院对其设置三个月的试用考察期,对调解数量、调解效果、衍生纠纷数量等指标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的,不予驻点。考察合格且调解效果好的可以驻点,未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的,可以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法院每年会对驻点的调解组织进行考察,对于驻点后调解效果差、衍生纠纷多的调解组织,不予继续驻点。
三、关于“金融协同推进智能科技信息化公司支撑的诉前调解体系”方面
(一)关于“希望引入智能信息化公司与金融体系对接”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征信系统)。根据征信相关规程规定,机构接入征信系统需要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同时,申请接入的机构必须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不从事信贷业务的智能信息化公司不属于接入机构范围。
(二)关于“为纠纷调解提供数据支持”方面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发布)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第二十八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的规定,未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同意,人民银行柳州市分行无权查询其信用报告。此外,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不包括“消费记录、社交关系、信用历史”等具体个人信息数据。因此,涉及“消费记录、社交关系、信用历史”等个人信息数据,特别是敏感个人信息的,人民银行无法提供数据支持。
(三)关于“信用惩戒与修复”方面
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以下简称征信报告)是对企业和个人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既有正面信息,也有负面信息,且不对信息做任何评价,无法实现“信用惩戒”。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后,相关政府部门(如发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依法移出失信主体名单、停止行政处理公示等行为。“信用修复”不等于“征信修复”,针对征信报告的不良信息,《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因此现行征信法规中均无“征信修复”概念。
市司法局始终坚持鼓励和支持具备成熟技术与合规能力的科技信息化公司参与、助力人民调解。提供调解管理服务,确保调解组织规范有序开展工作,是市司法局义不容辞的责任。市司法局号召在条件成熟的县区推动成立商事调解组织,鼓励引导商事调解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担当作为,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柳州、法治柳州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此外,金融监管柳州分局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与各有关单位协作,指导各行业协会持续探索具有辖区特色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督促各金融机构在充分保护金融数据安全、充分尊重用户个人隐私的前提之下,依法依规配合调解工作开展,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柳州市调解工作的关心支持。
柳州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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