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柳州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6号建议的办理情况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1-08-24 11:34   

提案内容:加强我市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建议

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据统计,截至2月28日,我市共有公职律师94人,占全市1169名执业律师的8%。当前,我市公职律师工作起步不久,公职律师制度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尚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各级党政机关对公职律师工作普通不够重视,目前只有税务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了公职律师办公室;二是94名公职律师都是近几年才申请取得公职律师身份,虽然都通过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绝大多数缺少办理案件的实践经验;三是现有公职律师多数都是兼职,除有机会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网上继续教育学习外,很少能有机会参加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对提高各单位、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建议一、制定我市公职律师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公职律师在行政序列中的特殊角色定位。二、重视公职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为公职律师参加专业知识培训提供保障。三、整合全市公职律师资源,由市司法局统一管理全市公职律师的执业。四、提高公职律师政治生活待遇。

承办单位:柳州市司法局

办理答复情况:

柳州市司法局关于对柳州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6号建议的答复的函

××委员:

你在柳州市政协十二届六次会议提出《关于加强我市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的建议》(第1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印发《柳州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办发〔2018〕9号),2018年12月司法部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后,不再要求设立公职律师办公室,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职律师,我市公职律师由10人增加到132人,覆盖64个党政部门;其中2019年新增27名,2020年新增59名,2021年7月底止新增46名。公职律师的数量呈逐年增加。我市符合条件的公职人员积极申请公职律师,公职律师的队伍逐渐壮大。

二、公职律师与执业律师都是我市律师协会的会员,享有与执业律师一样的会员权利义务、执业道德教育与继续教育培训机会。3月28日,柳州市组织全市一千多名律师召开柳州市党史学习教育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暨习近平法治思想、党史和政治纪律教育专题培训班,动员部署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党史和政治纪律教育,并结合全国和柳州市律师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律师深刻汲取教训、心存戒惧敬畏、不碰底线红线,进一步落实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阶段任务。

5月,为提高全市律师的业务水平,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邀请了深圳律师到柳授课已举办两期“柳州律师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提升”的课程,通知公职律师参加培训,深受公职律师的欢迎。

6月,在市司法局倡导下,柳州市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委员会成立,统筹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加强对两公法援律师的业务指导,研究、探讨两公法援律师发展、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为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提供管理决策建议,促进两公法援律师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市重点办的周X云律师作为公职律师,也提出了关于公职律师进入法律援助律师库的设想,为此大家进行了积极的讨论,并订立了初步的计划和方案。

三、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八)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由此可以看到,公职律师在本单位能发挥的作用是很大的,但各单位职能不同,所在单位领导用人理念、重视程度也有所差异,上述业务有多有少甚至没有也是客观原因,所以市司法局无法对公职律师的承办案件、提高实战水平进行管理。

公职律师首先是公务员,公务员的薪酬、津贴由国务院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出台配套方案,目前还没有对公职律师设定岗位津贴,公职律师也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在政治待遇上,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听取公职律师意见等已经在公职律师相关规章中有规定,各单位应参照执行,切实保障公职律师履职创造条件。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做。

总之,律师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

柳州市司法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