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司法局“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证处,柳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现将《柳州市司法局“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柳州市司法局党组
2022年12月27日
柳州市司法局“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新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精神,加强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明晰“一把手”的权力内容和权力边界,充分发挥“关键少数”表率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按照市委办《柳州市关于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意见(试行)》(柳办〔2020〕5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我局“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具体如下:
一、“一把手”权力清单
(一)关于决策方面
1.谋划部署主动权。谋划本局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和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对本局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具有指导权、审定权。
2.选人用人建议权。对本局机关、所属二层机构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推荐)权、动议建议权,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挂职锻炼以及公务员考录、所属二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考录、招聘等具有建议权。
3.工作分工安排权。决定局领导班子成员、市管干部分工(协助)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委托(授权)其他班子成员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
4.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本局的重要文件、信息、纪要以及通知、请示等重要文件。
5.重要会议主导权。决定重要会议(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列席)人员,掌握会议节奏、发言顺序(时间)及表决方式等。
6.干部监督管理权。对本局、所属二层机构干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违规惩处,以及请(休)假、外出、慰问、培训(学习)、值班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7.机构编制审核权。对本局及所属二层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8.工程项目审批权。对本局各类工程项目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对政府采购和政府支出项目具有审批权。对政府采购和政府支出项目招投标条件设置具有审核权。对本单位各种资金使用具有审核权和审批权。
9.行政权力事项审批权。对本局、所属二层机构的行政权力事项具有审核权、审批权、确认权。
10.应急指挥处置权。决定对本局、所属二层机构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应急处置。
11.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的安排。
12.其他重要权力。对本清单以外的、暂未明确且容易诱发腐败的重要权力。
(二)关于执行方面
1.组织传达学习权。组织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指示批示等,及时在全局组织传达学习。
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指示批示等重大事项,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3.组织开展实施权。组织、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和本局领导班子的集体决定。
4.落实反馈报告权。审定向上级报告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进度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关于监督方面
1.党的建设工作监督权。作为局党组书记、局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党务全面工作,监督本局党的建设和管党治党工作,加强局机关党的建设。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提出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思路,对局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集体决策监督权。对局领导其他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本局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4.个人事项报告的监督权。对领导班子成员、市管干部、科级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
二、“一把手”负面清单
“一把手”应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禁在履行职权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党章党规及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出现“七个有之”和违反“五个必须”的行为,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讨论决策,直接由个人以现场办公会、招商引资会、文件圈阅等形式作出决定。集体决策时不按照末位表态的要求,提前作倾向性发言。擅自违背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用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
(三)不落实民主生活会公告公示制度、交心谈心制、分析评议制、整改责任制等制度,在民主生活会上不进行个人有关重大事项说明,不按要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提出整改措施不推进落实,拒不配合上级组织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四)违规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审批监管、执纪执法、司法活动、项目投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直接分管组织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关键敏感工作。
(五)违规插手干预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等。利用职权在经济活动中实现权力变现、谋取非法利益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违规干预招标评标和影响中标结果,违反采购制度直接指定采购项目供应商,违规干预财政预算决算事项等。
(六)违反选人用人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搞封官许愿、亲亲疏疏、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突击提拔、带病提拔、超职数提拔等。选人用人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使用干部、人事招录中因人定岗、因人设岗。在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中直接违规插手干预或变相干预。
三、监督机制
为使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能够有效执行,必须严格落实监督机制。
(一)公开机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印发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接受全局干警民主监督。
(二)督导机制。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指导。
(三)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