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免职审核转报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公证员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免职审核转报
——公证员执业审核转报
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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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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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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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公证员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免职审核转报 |
子项名称 |
公证员执业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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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主体 |
柳州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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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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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办机构 |
公证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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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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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理地点 |
柳州市三中路90号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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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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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2805626 |
监督电话 |
0772—2809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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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78项。公证员执业审批,实施机关司法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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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对象 |
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并申请担任公证员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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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使层级 |
国家、自治区、市三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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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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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使内容 |
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经公证机构推荐并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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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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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同意,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省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司法部任命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证。 |
承诺办结 时限 |
自治区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收到司法部任命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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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实施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改)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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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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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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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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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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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数量限制 |
有数量限制。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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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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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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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结果名称 |
公证员执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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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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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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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办理形式 |
单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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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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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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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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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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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申请材料中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是否可以只提交复印件?有何要求? 答: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学位证只需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所在司法局的公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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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简历有何要求? 答:个人简历时间要连贯、不留白,待业期间也要写清楚,要能从经历中体现实习满二年或有三年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实习满一年; 自己写的简历,司法局要盖章属实;以司法局作为落款出具的简历,直接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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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多个单位有其它法律服务经验的,如何出具证明? 答:有其它三年法律服务经验实习满一年的,这三年法律服务经验在不同的单位获得的,必须由工作过的单位都开具法律服务经验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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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接受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及上报的个人申请材料,如有缺失一次性告知。 2.审查责任: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对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重新审核。 4.颁证责任:按要求及时颁发证书。 5.公告责任:对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免职或者经核准变更执业机构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任免决定或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20日内,在省级报刊或司法厅网站上予以公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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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公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不予受理、许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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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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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 2.规范工作程序,工作时限和标准要明确,并告知申请机构,主动接受监督;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清正廉洁,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吃请。秉公办案。 |
公证管理科负责人和相关承办人 |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授权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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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中 |
授权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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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
高 |
各环节有关人员 |
附件:1. 公证员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免职审核转报——公证员执业审核转报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担任公证员申请书(示范文本)
4.公证员执业证书样本(图片)
附件1
公证员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免职审核转报
——公证员执业审核转报流程图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
原件 |
是 |
2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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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 |
原件 |
是 |
2份 |
A4纸 |
必要 |
公证机构出具 |
公证机构盖章 |
|
3 |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2份 |
A4纸 |
必要 |
当地公安部门核发 |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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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个人简历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 |
原件 |
是 |
2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所在司法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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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 |
原件 |
是 |
2份 |
A4纸 |
非必要(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时提供) |
曾就职 法律部门出具 |
曾就职法律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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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2份 |
A4纸 |
非必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时提供) |
司法部 核发 |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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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
原件 |
是 |
2份 |
A4纸 |
非必要 (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提供) |
相关证明单位出具 |
相关证明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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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 |
原件 |
是 |
2份 |
A4纸 |
非必要 (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提供) |
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出具 |
所在地司法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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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 |
原件 |
是 |
2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公证机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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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 |
原件 |
是 |
2份 |
A4纸 |
必要 |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 |
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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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市司法局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款 |
原件 |
是 |
2份 |
A4纸 |
必要 |
县、市 司法局 |
县、市 司法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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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二寸蓝底大头照彩照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原件 |
否 |
4张 |
无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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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示范文本)
司法部:
申请人x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x月,住址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
本人从学校毕业后,一直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先后在xxxxxxx工作,于xx年xx月在xxxx公证处担任公证员助理,并于xx年通过司法考试。xx年xx月,参加了XXX组织的公证员任职资格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xx年xx月本人进入xxxx公证处实习,对各种公证事项都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务实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实习期间,本人能很好地向公证处领导和同事们学习公证业务,参与讨论大案、要案,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能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本人通过XX年的实习,增长了理论知识,锻炼了实际操作能力,强化了办事原则,更进一步加深了对公证事业的理解和热爱,使自己更有信心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证员。
公证事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人热心公证事业,热爱公证工作,并通过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特申请取得公证员资格并在公证处工作,力争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证员。如能得到批准,本人一定遵守《公证法》及其公证行业规范,自觉接受公证行业管理,绝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领导的期望,尽最大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附件4
公证员执业证书样本
【其他行政权力】公证员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免职审核转报——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转报.doc
【其他行政权力】公证员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免职审核转报——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转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