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个人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表彰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个人
1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2 | 基本编码 | ||
3 | 实施编码 | ||
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表彰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个人 |
子项名称 | |||
5 | 实施主体 | 柳州市司法局 | |
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7 | 承办机构 | 柳州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
8 | 联办机构 | 无。 | |
9 | 办理地点 | 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68号柳州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
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
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2-2863607 |
投诉电话 | 0772-2823528 | ||
12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13 | 实施对象 | 全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 | |
14 | 行使层级 | 市级管理。 | |
15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16 | 行使内容 | 表彰全市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个人 | |
17 | 通办范围 | 无。 | |
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无。 |
承诺办结 时限 | 无。 | ||
19 | 实施条件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 1、政治思想建设过硬。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精神保持高度一致。 2、工作业绩突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化解纠纷量大,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高,三年来没有因调解不及时、不得力导致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社会反响好,受到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 3、队伍整体素质高。队伍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人民调解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认真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岗位培训、年度培训等;注重工作创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采用新方法、新手段、新载体开展调解工作。近三年来人民调解员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4、依法规范开展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委员组成、调解员的选聘符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完备;及时向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反馈矛盾纠纷发生变化规律和调解情况;调委会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保障有力。 (二)人民调解员 1、政治素质高。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三年以上,调解矛盾纠纷数量多,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高,或者面对突发情况,临危不惧,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事迹突出;群众威信高,受到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 3、调解技能强。认真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实践中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善于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采取针对性的调解方法;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总结调解经验做法,会做群众工作;在本地、本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是公认的人民调解能手。 4、廉洁自律。热爱人民调解事业,扎实肯干、甘于奉献,不计较名利得失;刻苦钻研业务,热心助人,公道正派;严以修身,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 | |
20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2、3、4。 | |
21 |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
22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申请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文字简练,1000~1500字,打印在审批表有关栏目内。审批表一式3份,所有内容均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时报送柳州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
2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 | |
24 | 数量限制 | 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5-10%(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表彰数量) 先进人民调解员5-10%(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表彰人数) | |
25 | 结果名称 | 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证书。 | |
26 | 结果样本 | 无 | |
27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28 | 办理形式 | 单位办理。 | |
29 | 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
30 | 物流快递 | 自取。 | |
31 | 运行系统 | 无。 | |
32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请问在哪能查阅评选通知? 答:柳州市司法局通过文件下发到各县区司法局,由柳州市各县区司法局负责通知全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 |
33 | 责任事项 | 1.审核责任:对拟表彰、奖励的调解组织和个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的调解组织和个人名单。 3.批准责任:集体讨论研究确定表彰、奖励的调解组织和个人。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4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以表彰的; 2.对不符合条件违反规定予以表彰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奖励的; 4.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5.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6.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7.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8.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备注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3 | 推荐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特殊照顾,对推荐名单不公示。 | 低 | 1.加强组织领导; 2.严格按要求评选; 3.加大宣传力度。 | 县(区) 司法局 |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推荐名单不公示。 | 低 | 地 市 司法局 | ||
审批环节:没能严格审批、把关,对推荐名单不公示。 | 低 | 地 市 司法局 |
附件:1.表彰全市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批表(空表)
4.先进人民调解员会审批表(空表)
附件1
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 先进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流程图
乡(镇、街道)司法所,县(市、区)司法局初选,确定推荐名单。(15个工作日以内) |
在辖区内公示推荐名单(3个工作日),确认无问题后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10个工作日) |
审核无异议,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集体研究讨论,拟定表彰奖励名单。(10个工作日)审核有异议,退回推荐单位,取消或补充推荐材料。(10工作日) |
对拟表彰奖励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本级行政机关组织调查核实。(5个工作日) |
表彰奖励机关,制作表彰奖励决定。 |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1 | 全市先进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审批表 | 《柳州市司法局关于全市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 原件 | 否 | 3份 | A4纸 | 必要(获推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需填写) | 申请人 自备 | 单位公章 |
附件3
全市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
审批表
被推荐单位:
呈报单位:
批准单位:
填表说明:
呈报单位为xx县区司法局
推荐单位为申报受表彰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县区司法局
初选单位为申报受表彰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乡镇(社区)司法所
单位名称为申报受表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单位简历填写申报受表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的时间、批准(备案)部门、曾经受过表彰情况
表格填写一律用四号仿宋体打印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组成人员 | 专职调解员 | 高中以上学历 | |||
兼职调解员 | 高中以上学历 | ||||
单位简历: | |||||
初选 单位 意见 | |||||
推荐 单位 意见 | |||||
呈报 单位 意见 | |||||
主要事迹: |
附件4
全市先进人民调解员
审批表
被推荐个人:
呈报单位:
批准单位:
填表说明:
呈报单位为xx县区司法局
推荐单位为申报受表彰人民调解员所在县区司法局
初选单位为申报受表彰人民调解员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
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名称或无党派群众
个人简历填写申报受表彰人民调解员主要学习和工作经历
表格填写一律用四号仿宋体打印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政治面貌 | ||||
所在调解 组织名称 | 参加调解 工作时间 | 民族 | |||||
个 人 简 历 | |||||||
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奖励 | |||||||
初选 单位 意见 | |||||||
推荐 单位 意见 | |||||||
呈报 单位 意见 | |||||||
主要事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