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

  发布日期: 2017-12-29 00:00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核准


子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


5

实施主体

柳州市司法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柳州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68号柳州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办公室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2863607


监督电话

0772—2823528


12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13

实施对象

柳州市申请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6

行使内容

对柳州市申请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复审,然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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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9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20

申请材料

1、变更名称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2)全体合伙人会议记录并签名

(3)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

(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5)基层法律服务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执业证号、备注)

2、变更负责人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2)全体合伙人会议记录并签名

(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3、变更合伙人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2)会议记录并签名

(3)原合伙协议

(4)退伙协议

(5)新入伙人个人材料,个人材料包括:

a、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b、本人身份证

c、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律师、公证员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

d、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6)新合伙协议

(7)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4、变更执业场所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2)全体合伙人会议记录并签名

(3)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无。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记录


27

结果样本

见附件3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单位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做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做出不当许可的;

    3.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执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县级司法行政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市级司法行政

备注

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1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流程图

(本级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基层法律服务所申请变更事项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对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审核无异议,上报市级行政机关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
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变更名称申请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原 件

2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所盖章

2

变更负责人申请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原 件

2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所盖章

3

变更合伙人申请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原 件

2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所盖章

4

变更执业场所申请表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原 件

2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所盖章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