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司法局责任事项
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社区矫正、律师、公证、普法、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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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起草和参与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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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定全市社区矫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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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文电、机要、会务、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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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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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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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指导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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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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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
9.拟订全市法治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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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组织起草和参与起草全市性学法用法制度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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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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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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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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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指导全市开展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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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
15.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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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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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承担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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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承担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的指导、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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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指导、监督全市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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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指导市律师协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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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
21指导、检查全市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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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承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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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组织、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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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任务安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指导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志愿者服务;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 |
24.贯彻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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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教育、管理、矫正、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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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对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处罚、警告、协助追逃、提请收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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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励、提请减刑、提请特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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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对各县区、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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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建立帮教基地或过渡性安置基地对刑释人员进行帮扶、协调制定柳州市帮扶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对刑释人员进行就业和生活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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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指导县区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管理、社会救助、就业服务和教育帮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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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行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
31.贯彻执行人民调解、司法所建设、基层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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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拟订全市法治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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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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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指导监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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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指导县区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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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指导县区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衔接管理、社会救助、就业服务和教育帮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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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负责组织司法行政社区戒毒(康复)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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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
38.柳州市考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初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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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柳州市考区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查处柳州市考区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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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柳州市考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审核及证书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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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变更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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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协助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柳州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及管理工作。 |
42.柳州市新增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申请初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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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柳州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变更、延续、注销等各项申请的初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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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监督管理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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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和司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
45.负责组织、协调起草全市司法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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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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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负责本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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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负责并指导全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
48.组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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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拟定全市人民监督员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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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负责市级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抽选、奖惩等管理工作,指导县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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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评审案件,向案件承办部门通报案件监督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反馈案件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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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负责全市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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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
53.负责全市系统警用及专业用车的装备、调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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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负责全市系统警车审核、编号及登记、建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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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负责拟定全市系统财务、装备工作的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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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组织落实计划财务、装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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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负责全市系统及局机关的国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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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负责全市系统及局机关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立项及资金的申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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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负责编制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中央政法补助专款规划,指导、监督补助专款按规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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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负责全市系统及局机关利用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购置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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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机关党建、纪检监察工作。 |
61.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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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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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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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负责机关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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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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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负责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绩效考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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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负责局机关党组织和律师协会党组织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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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负责机关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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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负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县区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
69.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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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研究解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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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组织、管理、培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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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负责总结和宣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先进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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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研究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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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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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中心 |
12348 0772-2816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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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
设置接待窗口,对来访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开通服务热线,对社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
法律援助中心 |
12348 0772-2809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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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性服务。 |
普法。 |
法宣科(依法治市办) |
0772-2816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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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市民、企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柳州市公证处 |
0772-2823039 0772-2809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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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面向群众和基层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 |
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进行法律咨询等工作。 |
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司法局 基层工作科 |
0772-3802807 0772-2807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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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柳州市考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初审核。 |
对柳州市考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审核,提交司法厅、司法部审核后,制发准考证。 |
市司法局法制科 |
0772-2807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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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柳州市考区法律职业资格证申请初审核及发放。 |
对柳州市考区法律职业资格证申请进行初审核,提交司法厅、司法部审核后,制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市司法局法制科 |
0772-2807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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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变更备案。 |
对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年度备案或变更备案。 |
市司法局法制科 |
0772-2807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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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申请初审核。 |
对柳州市新增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申请进行初审核,提交司法厅审批登记。 |
市司法局法制科 |
0772-2807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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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变更、延续、注销等各项申请的初审核。 |
对柳州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各种变更事项、延续执业、注销执业等各项申请进行初审核,提交司法厅审批登记。 |
市司法局法制科 |
0772-2807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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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8项)
第一项: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依照《公证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执业违法行为等。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司法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市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公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协会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司法局依照《律师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受理、初审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县(区)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司法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且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一次,检查的数量在行政执法总量的5%以内;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司法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对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由市司法局法制部门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对县级司法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市司法局法制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共同组织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市司法局对相关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项: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市、县级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司法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且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一次,检查的数量在行政执法总量的5%以内。县级司法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司法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县级司法局在行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司法局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政执法
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负责对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实施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执法事项职权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司法局根据需要对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市司法局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司法局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部门纠正,受查部门应当报告纠正情况。
(四)市司法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司法鉴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项: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事项
的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行使行政许可职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职能的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一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受查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职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四)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项:对司法行政工作专项资金事项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以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等司法行政专项资金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以及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资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绩效自评、绩效抽评、整体绩效评价、督查验收和日常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一)对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由各县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县区司法局在项目开展结束后进行项目绩效自评;
(二)对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落实和管理使用情况,做到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管理规范,有章可循;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使用台账(档案)齐全、清楚、真实、规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拨付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制订法律援助办案成本补贴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高补贴标准。
(三)对司法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检查各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是否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五.监督检查程序
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对各项资金分配、下达、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做到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全面汇报与账务检查、装备实物盘点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工作调研相结合,分析存在的问题,纠正不规范的做法,严格执行经费保障政策,推进政法经费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构成犯罪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项: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通过检查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案卷的回收、归档,对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案件的办案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庭、回访、检查案卷
四.监督检查程序及措施
法律援助业务跟踪监督、案件质量评估、旁听案件、办案人员意见反馈、受援人意见征询、电话回访、电话监督承办人。
(一)听庭:抽取部分案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到法院旁听,核查案件承办人员在庭上的表现;
(二)回访:案件结案后,给受援人去电回访,听取受援人对案件承办人员的总体评价,以此为依据考察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有收取财物等行为;
(三)检查案卷:案件办结回收时,每一份案卷都要进行检查,审查是否符合结案条件。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法律援助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第八项:对全市社区矫正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依照《刑法》及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等社区矫正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查处辖区内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不力、执法违法的行为等,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督促整改。为切实做好执法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等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检查内容
(一)关于依法做好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居住地变更等事项审批。
1.是否存在不按期提交调查评估意见书的情况;
2.是否存在依法应接收而未接收的情况;
3.是否存在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未及时组织查找的情况;
4.是否存在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接到通知后未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
5.是否存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管的情况;
6.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情况。
(二)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考核奖惩、执行变更、解除矫正、死亡通知等执法活动
1.是否存在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其脱管的情况;
2.是否存在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未依法采取警告、提请给予治安处罚、提出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等处置措施的情况;
3.是否存在不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不按规定审查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病情复查材料的情况;
4.是否存在法院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逃的,司法行政机关没有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逃的情况;
5.是否存在未按期解除矫正,不按规定解除矫正,社区服刑人员死亡后未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的情况。
(三)关于开展教育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1.是否按照规定每月开展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活动;
2.是否按照规定每月开展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
(四)是否执法公正文明,程序完备,执法文书(表格)规范
(五)是否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建档率100%,档案齐全规范
(六)关于因执法不规范,造成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并产生负面影响情况
1.是否存在假借进行调查评估、实施手机定位、请假审批、提请减刑建议等向社区服刑人员索要钱物、乱收费现象;
2.是否存在审前社会调查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吃拿卡要现象;
3.是否存在核实居住地、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收监执行等执法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办理行为;
4.是否存在超越权限审批社区矫正事项情况;
5.是否存在包庇社区矫正人员私自外出脱离监管现象;
6.是否存在履行社区矫正监管职责不严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各县区抽调人员,分成若干个组交叉检检;网络平台随机抽查点验;问题导向实时检查整改。
(二)查阅县区司法局执行档案、司法所工作档案等有关案件材料,询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关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三)通过现场点验、平台点验、电话及现场询问等方式随机抽查部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四)书面听取各县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自查;
(二)抽查;
(三)反馈;
(四)通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抓落实不力的,要严格问责,该批评的批评,该通报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