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1-12-23 10:05   

工作表 1: 保留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项目级次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范围批准收费文件文号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名称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备注
37.仲裁委









中央事业性收费






3701仲裁收费
当事人国办发[1995]4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370101案件受理费按国办发[1995]44号有上下限按下限执行





37010101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部分40元/件





37010102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4%





37010103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





37010104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2%





37010105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1%





37010106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0.5%





37010107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0.25%





370102案件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工作表 2: 降低


广西壮族自治区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项目级次收费项目名称原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范围批准收费文件文号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名称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备注
21.仲裁委










中央事业性收费







2101仲裁收费

当事人国办发[1995]4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210101案件受理费按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执行按国办发[1995]44号有上下限按下限执行



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21010101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部分40-100元/件40元/件





21010102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4-5%4%





21010103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4%3%





21010104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2-3%2%





21010105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1-2%1%





21010106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0.5-1%0.50%





21010107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0.25-0.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