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1-12-23 10:05   

工作表 1:保留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项目级次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和范围 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名称 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备注
37.仲裁委









中央事业性收费






3701 仲裁收费
当事人 国办发[1995]4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370101 案件受理费 按国办发[1995]44号有上下限按下限执行





37010101 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部分 40元/件





37010102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





37010103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





37010104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2%





37010105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1%





37010106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0.5%





37010107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25%





370102 案件处理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工作表 2:降低


广西壮族自治区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项目级次 收费项目名称 原收费标准 调整后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和范围 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名称 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备注
21.仲裁委










中央事业性收费







2101 仲裁收费

当事人 国办发[1995]4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210101 案件受理费 按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执行 按国办发[1995]44号有上下限按下限执行



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21010101 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部分 40-100元/件 40元/件





21010102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4-5% 4%





21010103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4% 3%





21010104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2-3% 2%





21010105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1-2% 1%





21010106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0.5-1% 0.50%





21010107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25-0.5%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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