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法律援助伸援手 幼童继承终如愿
【案情简介】
小胡,系其父亲胡某甲、母亲彭某乙的非婚子,同时,也是遗腹子,其父亲胡某甲在其出生前5个多月死亡。自出生起,小胡一直与母亲及外祖父母住在一起,其父亲家族亲属极少过问。在小胡两岁多时,小胡的外祖父病逝,小胡的母亲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拘留,转眼间,家里只剩下了小胡与外祖母周某慧两人。小胡的外祖母打听到小胡的父亲胡某甲,在生前与其他三兄妹一起各继承了其父母遗留的房产25%份额的产权,现该25%产权成为了胡某甲的遗产,那么,小胡有权继承该遗产。小胡的外祖母找到房产其他共有人提出继承事宜时,却被拒绝了。走投无路之际,听说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于是,小胡的外祖母带着年仅两岁的小胡来到了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过程】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何丽明律师接到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立即约小胡的外祖母见面了解案情。因小胡的母亲当时正被拘留,小胡的外祖母不是其法定代理人,无法签署授权委托书。为尽快解决问题,承办律师做了两手准备,一是让小胡的外祖母将委托书寄往柳州市第一看守所,附上邮票并写一封信说明情况,嘱其签好委托书后寄回。二是将外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拟好诉状向法院提交,争取尽快得到协查函查明被继承人财产的具体情况。去法院提交诉状时,承办律师向立案庭工作人员说明了小胡家庭的困境,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也非常同情小胡的境遇,其后也尽可能提供帮助。首先,立即开具调查令,使承办律师能第一时间查到被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其次,立案庭经讨论,认为小胡的外祖母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要么提供小胡母亲的委托书,要么通过法律程序让小胡的外祖母撤销小胡母亲的监护权,同时指定外祖母为监护人。在迟迟没有收到小胡母亲从看守所寄回委托书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代理小胡的外祖母向法院提起撤销彭某乙对小胡的监护权的诉讼。很快,法院判决下来,指定小胡的外祖母周某慧为小胡的监护人。于是,继承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在诉前调解阶段,小胡的姑姑胡某菊及伯父胡某清不认可小胡和胡某甲的父子关系这个身份关系。那么,只有做亲缘鉴定,才能确定这个身份关系。经多方努力,最终胡某清愿意提供血液样本。最终,经过鉴定,胡某与胡某清存在亲缘关系。鉴定结果出来后,法院约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结果】
最后调解结果为:1、胡某菊、胡某清配合小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由胡某菊占有50%的份额,胡某清占有25%的份额,小胡占有25%的份额。2、房屋用于出租,由胡某菊管理房屋的出租事宜,每月按时将租金的25%转到小胡的监护人周某慧名下银行账户,至小胡18周岁后,将租金转账至小胡名下银行账户。小胡对出租事宜有知情权。3、若房屋需要修缮,则修缮费从租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再用于分配。
【后记】
案件历时一年多的时间,中间启动了一个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另外,做亲缘鉴定也花了相当长的时间,但最终总算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我们从这个案子里,看到了法律的温情,是法律援助之手,及法院的多元化调解方式,帮助小胡一家走出了困境。
近期,小胡的外祖母周某慧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何丽明赠送了锦旗,感谢法律援助的帮助。
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游洋 /整理
柳州市司法局:吴彬 /图
编辑:李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