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收费公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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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 |
收取比例为0.27%,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元的,按18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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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 |
收取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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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 |
收取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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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 |
收取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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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 |
收取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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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 |
收取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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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1元以上部分 |
收取0.009% |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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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 |
收取比例为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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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元至50000 元部分 |
收取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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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
收取 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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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
收取 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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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
收取 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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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 |
收取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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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 |
收取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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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1元至4000000 元部分 |
收取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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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1元以上部分 |
收取0.045% |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9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270 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45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63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下列标准收取,最低收取180元。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45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27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18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9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45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45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180元。
4.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每件收费45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36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45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27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45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27%收取,最低收取9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27%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9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45%收取。
七、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一)遗嘱公证每件180元;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90元;
(三)清点遗产每宗180元,保管遗产每件每年180元;
(四)确认遗嘱效力每件180元。
八、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每宗270元。
九、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办理招标、投标公证,每件1800元;
(二)办理开奖、拍卖、抽签以及其它现场公证,每件450元;
(三)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每件900元;
(四)其他民事行为每件180元。
十、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业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45元,不足一年按一年算;
(二)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认证事务每件90元;
(三)草拟、修改经济合同文本每份180元;
(四)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45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每小时18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十一、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常年公证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大小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每年不能超过9000元;
(二)公证书副本每本10元;
(三)翻译公证书,英文每500字27元,不足500字按500字计,其他文字每500 字45元,不足500字按500字计;
(四)公证调查费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收取;
(五)查询公证档案,每次18元。
收费依据:计介费[1997]285号、桂价费字[1997]176号、计价费[1998]814号、桂价费字[1999]132号、桂价费[2007]572号、桂价费[2013]95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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