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涉外公证所需材料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7-19 15:28   

【本清单所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举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组织

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代理

本清单中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代理人按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1.监护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生效)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三、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档案等。

四、亲属关系证明

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婚姻状况证明、收养登记证,村(居)委会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等。

【出生公证(婚生子女)】

☉申请人身份证明。

☉出生证明(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等)。

☉生父母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生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还应提交死亡证明。

注1:没有出生证明、生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的,提供其他能证明出生、生父母婚姻关系情况的证明材料,如人事档案、个人履历表等。

注2:本人近期2寸免冠同底彩色证件照片(照片张数按所需公证书份数+1张提供)。

【亲属关系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

☉其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独生子女优待证、人事档案等)。

【无(有)犯罪记录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在国内居住期间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申请人,由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外籍申请人由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

☉有犯罪记录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犯罪记录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注:无犯罪记录证明可通过“公安一网通办”手机软件、桂警通办小程序申请开具。

【毕业证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毕业证书。

注1:2001年前取得学历证书的,可提前在学信网申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注2:可跨省通办。

【学位证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学位证书。

注1:2008年9月1日前取得学位证书的,可提前在学信网申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注2:可跨省通办。

【成绩单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成绩单。

【在读证明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在读证明。

【驾驶证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驾驶证正、副本。

注:可跨省通办。

【婚姻状况公证】

(一)未婚

☉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已婚(初婚)

☉申请人身份证明。

☉结婚证明。

☉要求证明婚姻关系终止的,提交死亡证明。

(三)已婚(再婚)

☉申请人身份证明。

☉结婚证明。

☉原婚姻关系终止证明。

【结婚证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需补办结婚证)。

【离婚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离婚证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离婚证(离婚证遗失的需补办离婚证)。

【未婚声明书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注: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未再婚声明书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婚姻关系终止证明。

注: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注: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身份证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注: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户口簿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户口簿。(申请办理前及时更新户口簿中已变更信息,如婚姻状况、与户主关系等)

【护照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曾用名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记载有曾用名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国籍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户籍证明。

【生存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注: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死亡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死亡证明。

☉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因迁移户籍注销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因迁移注销户籍的证明。

【死亡户口注销单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因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

☉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营业执照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

【税收完税凭证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税收完税凭证。

注:可跨省通办。

【在职证明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在职证明及关联性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

【收入证明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收入证明及关联性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缴税证明等)。

【其他证书(执照)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公证的证书(执照、其他证明)。

【其他文本相符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公证的文本原本。

注1:该文本须为中国内地/中国大陆法定机构或者职权机构依法颁发的证书(执照)。

注2:如公证人员发现文书内容不真实或者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人应当更正,申请人拒绝的,公证机构可以不予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