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知识与您的生活息息相关
2026年3月22日至3月28日是第三十九届“中国水周”,主题为“国家水网 世纪画卷”。一起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下称《水法》)中那些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的规定吧。
《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无论是江河湖泊,还是地下水,都属于国家所有。这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申请取水许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用。
【特别提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但此项使用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划和调度。
《水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节约用水不是可做可不做的“选择题”,而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这样做:
- 洗漱时随手关紧水龙头
- 提倡一水多用(如用淘米水浇花、用洗衣水冲厕)
- 发现供水管网“跑冒滴漏”及时反映
- 优先选用节水型器具
《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水工程设施(包括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有关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破坏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切勿因小失大。
《水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不同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行政裁决等合法途径解决,在水事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水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地下水并非取之不尽的资源。过量开采地下水会导致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严重后果。国家对地下水实行特殊保护: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非法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严禁非法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取水须依法申请。
——《水法》第三条
节约用水是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
——《水法》第八条
破坏供水设施,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水法》第七十二条
水事纠纷依法解决,不得擅自改变水的现状。
——《水法》第五十六条
保护地下水,严禁非法擅自打井。
——《水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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