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司鉴罚决〔2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4-08-14 1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司鉴罚决〔20242

当事人:黄茂新,男,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45021800101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转来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对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举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组织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和司法鉴定人黄茂新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本机关于20247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指派王溪、黄茂新对“被告对覃安适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告的诊疗过错行为与覃安适2020511119分出院时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对覃安适诊疗过错行为从2020511119分出院时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参与度是多少”事项进行鉴定。202426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桂司鉴中心〔2024〕司鉴字第8号)。经核实,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内容按照《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医疗损害鉴定业务,而黄茂新执业登记证上没有“0207医疗损害鉴定”的执业种类。经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出黄茂新超范围执业异议书,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发函告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后,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315日发函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撤销上述鉴定意见书;2024716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退回原告全部费用。以上事实有《司法鉴定委托书》、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茂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异议书》、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通知书》、明桂司鉴中心〔2024〕函字第15号、柳州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回单号:202407161112921852)、询问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按照《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所涉鉴定属医疗损害鉴定业务,需要具有登记“0207医疗损害鉴定”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而黄茂新执业登记证上没有“0207医疗损害鉴定”的执业种类。黄茂新接受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指派从事司法鉴定活动超出了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登记的执业种类,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黄茂新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司法局        

202488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指派,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时限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工作、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并对司法鉴定意见负责;

(三)妥善保管司法鉴定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保守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询问;

(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按照规定承办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

(八)参加司法鉴定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五)应当停止执业或者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