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司鉴罚决〔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司鉴罚决〔2024〕1号
当事人: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王溪,住所:柳州市东环大道228号双福雅苑1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450000756512081D。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转来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对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举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组织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和司法鉴定人黄茂新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指派王溪、黄茂新对“被告对覃安适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告的诊疗过错行为与覃安适2020年5月1日11时19分出院时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对覃安适诊疗过错行为从2020年5月1日11时19分出院时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参与度是多少”事项进行鉴定。2024年2月6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桂司鉴中心〔2024〕司鉴字第8号)。经核实,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内容按照《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属医疗损害鉴定业务,而黄茂新执业登记证上没有医疗损害鉴定的执业种类。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向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提交黄茂新超范围执业异议书,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向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发函告知,2024年3月15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发函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2024年7月16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退回原告全部费用。以上事实有《司法鉴定委托书》、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茂新《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异议书》、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通知书》、明桂司鉴中心〔2024〕函字第15号、柳州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回单号:202407161112921852)、询问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按照《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所涉鉴定属医疗损害鉴定业务,需要具有登记“0207医疗损害鉴定”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而黄茂新执业登记证上没有“0207医疗损害鉴定”的执业种类。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指派黄茂新参加的司法鉴定活动超出了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登记的执业范围,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司法局
2024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或者备案登记的;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备案文书的;
(四)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七)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
(八)应当停止执业而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九)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十)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的;
(十一)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二)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三)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