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司法鉴定服务指南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分为哪些?
(一)法医类鉴定
1.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2.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等。
3.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精神状态鉴定、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危险性评估、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以及与心理、精神相关的其他法医精神病鉴定等。
4.法医物证鉴定:包括个体识别,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亲缘关系鉴定,生物检材种属和组织来源鉴定,生物检材来源生物地理溯源,生物检材来源个体表型推断,生物检材来源个体年龄推断以及与非人源生物检材相关的其他法医物证鉴定等。
5.法医毒物鉴定:包括气体毒物鉴定,挥发性毒物鉴定,合成药毒物鉴定,天然药毒物鉴定,毒品鉴定,易制毒化学品鉴定,杀虫剂鉴定,除草剂鉴定,杀鼠剂鉴定,金属毒物类鉴定,水溶性无机毒物类鉴定以及与毒物相关的其他法医毒物鉴定等。
(二)物证类鉴定
6.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7.痕迹鉴定:包括手印鉴定、潜在手印显现、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人体特殊痕迹鉴定、日用物品损坏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等。
8.微量物证鉴定:包括化工产品类鉴定、金属和矿物类鉴定、纺织品类鉴定、日用化学品类鉴定、文化用品类鉴定、食品类鉴定、易燃物质类鉴定、爆炸物类鉴定、射击残留物类鉴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和火灾微量物证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9.录音鉴定:包括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等。
10.图像鉴定:包括图像处理、图像真实性鉴定、图像同一性鉴定、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特种照相检验等。
11.电子数据鉴定:包括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等。
(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12.污染物性质鉴定:包括固体废物鉴定、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不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放射性废物鉴定、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鉴定、污染物筛查及理化性质鉴定、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致植物损害鉴定、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致动物损害鉴定。
13.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包括污染环境行为致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污染环境行为致水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
14.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包括污染环境行为致环境空气损害鉴定、环境空气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环境空气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室内空气污染损害鉴定、室内空气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鉴定。
15.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包括污染环境行为致土壤环境损害鉴定、污染环境行为致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污染环境行为致土壤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土壤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地下水污染致植物损害鉴定、土壤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地下水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
16.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包括污染环境行为致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污染环境行为致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污染致海洋植物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污染致海洋动物损害鉴定。
17.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包括生态破坏行为致植物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动物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微生物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草原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湿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荒漠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海洋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河流、湖泊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冻原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生态破坏行为致城市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矿产资源开采行为致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损毁及生态功能损害鉴定。
18.其他环境损害鉴定:包括噪声损害鉴定、振动损害鉴定、光损害鉴定、热损害鉴定、电磁辐射损害鉴定、电离辐射损害鉴定。
三、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司法鉴定?
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就案件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进行司法鉴定请求。
四、如何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一)选择鉴定机构有三种方式:
1.指定。法院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指定鉴定机构。
2.协商。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鉴定机构。
3.摇号。双方经协商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未达成一致,或者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可以通过摇号随机 确定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二)司法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同时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可以致电12348热线咨询,或者登录自治区司法厅官网、柳州市司法局官网查询鉴定机构信息。
五、司法鉴定如何进行?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等有关规定,司法鉴定一般分为委托、受理、实施和出具鉴定意见书几个环节。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2.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二)受理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3.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三)实施
1.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2.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四)出具鉴定意见书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4.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六、司法鉴定时限是多久?
(一)鉴定受理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二)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限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2.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3.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七、鉴定机构是否可以拒绝司法鉴定委托?
有下列情形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的。
鉴定机构如存在违法拒绝司法鉴定委托的,经司法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将给予相应处理。
八、哪些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九、哪些情形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十、哪些情形可以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
(五)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供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六)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但是应当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实施。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如何救济?
(一)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二)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对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门问题提出意见。
十二、当事人对鉴定程序有异议如何救济?
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十三、哪些违规情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投诉时限是多少?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鉴定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三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投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投诉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并经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供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投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十六、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如何救济?
在收到投诉处理结果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柳州市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1.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
住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鸡喇路1号
联系电话:0772-317643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 赔偿相关鉴定、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0301 精神状态鉴定、0302 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0303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0304 其他类行为能力鉴定、0305 精神损伤类鉴定、0306 医疗损害鉴定、0307 危险性评估、0308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0309 与心理、精神相关的其他法医类精神病鉴定或测试)
法定代表人:韦玉华
机构负责人:毛希祥
许可证有效期:2024-08-27至2029-08-27
2.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
住所地址:柳州市潭中西路1号之一
联系电话:0772-2837761
业务范围:法医毒物鉴定【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限乙醇)】法定代表人:周丽芳
机构负责人:周丽芳
许可证有效期:2024-10-25至2029-10-25
3.柳州市方正司法鉴定所
住所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4栋21楼9-13号
联系电话:0772-2810715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0101死亡原因鉴定(010101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01010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010103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0102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0103死亡方式判断、0104死亡时间推断、0105损伤时间推断、0106致伤物推断、0107成伤机制分析、0108医疗损害鉴定、0109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法定代表人:邱少金
机构负责人:邱少金
许可证有效期:2023-08-05至2028-08-05
4.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228号双福雅苑1栋14层
联系电话:0772-8857792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0401个体识别、0402三联体亲子关系鉴定、0403二联体亲子关系鉴定)法医毒物鉴定【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限乙醇检测)、0505毒品鉴定(阿片类、苯丙胺类兴奋剂、氯胺酮类、可卡因类)】文书鉴定【0101笔迹鉴定、0102印章印文鉴定、0103印刷文件鉴定、0104篡改(污损)文件鉴定、0105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痕迹鉴定【0201手印鉴定、0203足迹鉴定、0211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02110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021104车辆速度鉴定)】
法定代表人:王溪
机构负责人:王溪
许可证有效期:2024-06-05至2029-06-05
5.柳州市正典司法鉴定所
住所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二号阳光一百城市广场13栋2-1
联系电话:0772-260838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7除涉及死因的医疗损害鉴定、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0101死亡原因鉴定、0102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0106致伤物推断、0108医疗损害鉴定)、痕迹鉴定(0201手印鉴定、02110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法定代表人:梁国宏
机构负责人:黎培石
许可证有效期:2021-4-12至2026-4-12
6.柳州市鼎顺司法鉴定所
住所地址:柳州市胜利路3号长业天江城2栋1单元13-2、13-3
联系电话:0772-3118869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0101死亡原因鉴定(010101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010102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010103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0102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0103死亡方式判断、0104死亡时间推断、0105损伤时间判断、0106致伤物推断、0107成伤机制分析、0108医疗损害鉴定、0109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7除涉及死因的医疗损伤鉴定)、法医毒物鉴定【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限乙醇检测)】
法定代表人:蒋旋
机构负责人:蒋旋
许可证有效期:2021-4-27至2026-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