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 2015-12-23 00:00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答: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答:司法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鉴定事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简称为“三大类”鉴定业务,其它的为“三大类外”鉴定业务。

在“三大类”司法鉴定中,法医类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主要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三、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四、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如何收费?

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司法鉴定收费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简称三大类鉴定)收费和其他鉴定收费。

五、司法鉴定结论如何运用?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六、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法庭质证等形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当事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七、司法鉴定工作由哪个部门具体管理?

答: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