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满司法所积极化解环境污染纠纷 助力辖区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 柳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0-07-28 20:05    |  作者: 曾宇 洛满司法所 文/图

近日,洛满司法所充分发挥职能职责,主动作为,成功化解了一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施工队因车辆漏油,污染了韦某平承包的水库,致使鱼大量死亡。经洛满镇司法所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施工队自愿赔偿韦某平损失3万元。

6月初,中铁二十五局项目部施工队在韦某平承包的洛河村同吉屯同吉水库干涸的地方修车,出现了漏油的情况。因为下雨涨水后水位上涨,漏油浮在水面上,导致水库被严重污染,部分鱼死亡。韦某平多次请求洛河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洛河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韦某平组织社会车辆将施工队工程用车堵住,施工队遂分别向洛满派出所及洛满镇扫黑办报警、举报。对此,镇领导批示由洛满司法所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

洛满司法所所长曾宇组织双方调解

经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后,洛满司法所在洛满镇调解室对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予以调解。针对双方存在的两点主要矛盾:一是池塘的鱼死亡与漏油污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是侵权方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如何确定,司法所调解员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向纠纷当事人释明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纠纷,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使双方当事人知晓在纠纷中所应承担的举证义务。根据纠纷当事人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调解员结合本纠纷的实际情况,认为采取恢复原状的措施将进一步扩大损失,建议将恢复原状的要求转为适当的经济赔偿。在调解员释法析理后,施工队认识到了己方的过错,同意赔偿,但对方要求过高,施工队实在无力承担。双方就赔偿金额争执不下。调解员随即采取“背靠背”的方法做双方的工作,分析如果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需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费用高,时间长,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最后,根据责权相当的原则,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调解双方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合理地确定,双方达成协议,施工队一次性赔偿韦某平人民币现金30000元,即日起韦某平承包同吉水库内的鱼生死与施工队无关。

双方签署调解协议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针对韦某平的过激行为,调解员对其进行的批评教育,告知其应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权,要求韦某平立即自行消除涉嫌违法行为。在调解员的释明及教育下,韦某平及时纠正了过激行为,避免了民转刑案件地发生。

调解成功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污染治理是当前的热点话题,洛满司法所立足自身司法行政职能职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积极化解涉环境矛盾纠纷,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