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纠纷牵出10年前陈年往事

来源: 柳城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0-07-22 17:07    |  作者: 莫彦英 陈锦贤

【案情简介】

沙埔街居民秦某生、黄某永,2003年10多年前黄某永因无力耕作自家的土地,于是把处自家的4亩土地租给秦某生耕种,每年每亩租金100元。2009年至2010年期间和黄某永协商在1块面积0.5亩耕地上种植芭蕉120篼。秦某生投资种下芭蕉后,2012年没有再租种该土地,于是要求黄某永补偿他当年种芭蕉的投资,黄某永表示自己没有钱给,最后双方商量,芭蕉由于双方分开管理,一人管一半,假如涉及今后政府征地,征地青苗补偿费也每人一半,当即签下协议。



【调解过程】

今年6月18日,秦某生到沙埔司法所寻求帮助,要求黄某永履行协议,给付自己60篼芭蕉的青苗补偿款6000元。沙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并当即找到黄某永,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会上,黄某永称,2019年,双沙路修建,征用到该地,按照规定,该地上的120篼芭蕉得到12000元的青苗补偿。但黄某永家里人认为该协议已过去多年,没有效力了,不愿意付给秦某生青苗补偿。

沙埔司法所的调解人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经过充分了解事实,比对相关的证据,从法理上、诚信上给双方做思想工作,最后黄开永终于同意按照当年的协议,支付秦某生芭蕉青苗补偿6000元。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开永于2020年6月25日前支付给秦土生陆仟元(¥6000元)。

二、秦土生在收到上述(一)项的钱款后,黄开永与秦土生于2012年2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立即终止。

【法律意义】

    该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解。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