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柳州市司法局牵头组织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来源: 柳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1-07-02 22:50    |  作者: 嘉静/图文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扩大了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柳州市司法局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这一变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要求,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和柳州市的工作部署,牵头组织我市行政执法单位编制柳州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改善行政执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按照梳理要求,我市纳入梳理范围的柳州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共6部,分别是《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柳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由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莲花山保护中心具体承担梳理职责。各单位制定的初稿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本单位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市司法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

在对免罚清单的审核中,市司法局着重从轻微违法行为的范围、适用条件以及便于行政执法人员操作执行和当事人进行行为预判等方面进行把关。同时,在免罚清单的适用原则把关上,遵循新行政处罚法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规则,对施行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免罚清单中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的,适用免罚清单。目前,城市管理领域、林业执法领域、莲花山保护范围执法领域的36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已公布实施。






为避免推行免罚清单成为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借口,成为当事人“屡教不改”的理由,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岚强调,“免罚”并不等于“免责”,按照新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通过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对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短时期内再次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