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法院适用《民法典》 调结首例“家务补偿”案

来源: 鹿法前线  |   发布日期: 2021-02-26 18:25   




新《民法典》来了

在家庭生活中,一方压缩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时间和精力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离婚时却可能面临权益不能保障的困境,对此《民法典》明确给予经济补偿请求权。223日,鹿寨县法院调结首例适用《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制审理的离婚案件,保护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游某(男)、被告黄某(女)经自由恋爱,于20126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319日生育一子取名小晨(化名)。202058日,原告游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诉至鹿寨法院请求判决与其妻黄某离婚,经本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感情未能修复,依然分居生活至今。本次诉讼中,原 、被告均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被告黄某诉称自己全职在家照顾家庭两年,为了照顾家庭丧失收入来源,且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时间精力较多,投入工作后,从经济上也对家庭付出较多,故要求原告游某支付家务补偿款10万元。经鹿寨县法院家事审判法官张舒婷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孩子小晨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岁;男方自愿补偿女方部分家务补偿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社会效果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由此可知,婚姻法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作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缺乏可操作性。即便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也因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实施后,无论何种财产制,夫妻离婚时,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本院在办案中正确适用《民法典》,离婚时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给予家务补偿,通过调解或者判决强化家务劳动的重要性,保护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