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矛盾和气解决

  发布日期: 2014-07-21 00:00   
  远亲不如近邻,矛盾和气解决
  ——让法官跟你唠唠如何处理邻里关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发生各种矛盾。房屋漏水、通行不畅、宠物伤人等等邻里之间的矛盾酿成的诉讼近几年一直呈上升趋势。同住一个小区,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矛盾处理不好,会产生很多后遗症,容易导致邻里间矛盾升级。出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让我们来听听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法官们的看法。
  案例一
  挡雨棚被判处拆除
  刘老伯家住柳州市胜利路某小区五栋301室,韦女士住20l室,两家是邻居。2012年,韦女士在阳台外搭建了一个雨棚,在刘老伯及物业的反对下,得以拆除。但是,2013年3月初,韦女士不顾物业及刘老伯的反对,再次在阳台外搭建一个约6平方的铁雨棚。大量树木黄叶落在该雨棚上,该雨棚顶就是原告阳台下,刘一到阳台就见全是黄腐树叶的垃圾;下雨时,雨点打在雨棚上,叮叮咚咚响,刘老伯睡眠深受影响。
  刘老伯多次向韦女士提出拆除雨棚,但都遭到拒绝。物业部门及居委会均未能调解,为此2013年11月,刘老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女士拆除搭建的雨棚。韦女士认为,自己确实搭建了雨棚,原因是防止刘老伯种养花和晾晒拖把的水滴影响到底楼,故才搭建了雨棚,要求法院驳回对方诉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限期由韦女士将挡雨棚拆除。
  说法:法官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方在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搭建时,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对他人的正常生活等造成妨碍。本案中,韦女士搭建雨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树叶散落和夏天的避暑问题。但是,其上述行为恰恰对其他住户造成妨碍,雨天雨水打击在雨棚上的声音一定程度上影响刘老伯休息。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刘老伯的诉求。
  案例二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
  吴女士和覃先生住在柳州市柳北区某小区,两人是上下楼邻里关系。2012年11月14日下午,因覃先生家水管爆裂,水从楼上渗漏到吴女士房屋内,造成屋内地板积水,墙壁渗湿脱落,床上用品及家具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失。为此双方于事发第2天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覃先生赔偿吴女士席梦思、羊毛被、毛毯、皮席家具等损失1600元。墙面损失由覃负责恢复原状,木地板损失修复由双方决定何种品牌、价格所有人工材料费由覃承担。
  协议签订后,覃先生只按协议的约定赔偿了吴女士1600元,对墙壁地板受水浸泡损失不予赔偿。吴女士委托评估公司对自己的房屋修缮费用进行评估,房屋受损经评估需各项修缮费用合计7000余元。之后,吴女士将覃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庭审中,韦先生对吴女士要求赔偿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赔偿的金额太高。法官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覃先生赔偿对方3000元。
  说法:法官认为,此案是典型的相邻权关系纠纷,楼上漏水经常会造成住户之间发生纠纷和矛盾。吴女士出具了评估报告、其他邻居证言以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家里遭受水泡与覃先生家水管爆裂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损失的发生覃先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相邻权纠纷中,法院判决的思路是遵循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原则,倡导双方互相谅解,可以自行解决的,尽量不大动干戈,但还有一些情况,比如工厂和相邻居民区之间,虽然也算“邻居”,但可能涉及空气、噪声等损害到健康权等问题时,这些就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而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范畴。当遇到噪音、空气污染等纠纷时,市民可以自己先将噪音、空气等污染源用设备录下来当做证据,同时要抓紧时间请环保等部门进行专业取证。如有必要还可以报警,让警方调查并固定证据。
  案例三
  安装空调引发纠纷
  周某与冯某是柳北区某小区同一楼层的东西邻居,周居东,冯居西。20013年6月,冯某夫妇购回一台空调机,欲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己家阳台东侧外墙上,因靠近周某西侧房间窗户,遭到周的阻止。之后,趁周某外出旅游,冯某请来工人,将新购得的空调室外机安装于己方阳台东侧外墙上。周某回家发现后,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同年8月,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周某称,冯某的行为违反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组安装位置必须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对自己家构成侵权,另外,空调室外机很容易让小偷借机攀爬到自己家中,存在安全隐患。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冯某立即停止侵害,拆除安装在窗户外的空调室外机。法院审理后最终做出判决,同意周某的诉求,限期由冯某将空调室外机拆除。
  说法: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理念,同一幢高层建筑物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各自墙外横向合理空间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有优先利用的权利。在以合理利用为目的这一前提之下,业主享有墙外延伸空间的优先使用权,体现了法律所倡导与追求的公平合理原则,亦不损害相邻业主的利益,在本案中,周某、冯某两家房屋结构大体相当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冯某虽然没有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属于周某所有的外墙上,但却是将空调室外机安装于周某的外墙向南延伸的空域范围内,妨碍了周某对其外墙向南延伸的空域的合理使用,此种情形下,冯某需要使用该空间,应当与周某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后,才可使用该空间。但是,墙外合理空间的理解不能片面夸大,如果理解为对以自己为中心向四周无限地延伸的空间都具有优先使用权,对相邻方就有失公平,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案例四
  司法鉴定很有必要
  市民朱女士住广雅路某小区,与市民张女士是邻居。由于,张女士使用的卫生间长年漏水,造成楼下朱女士家长期受污水侵害,生活和精神上受到严重影响,朱女士多次要求张家修好其漏水的卫生间。虽然张女士找人维修过,但是漏水情况依旧。不得已,朱女士只好花500元请人在自己的卫生间装不锈钢天面,并吊一塑料瓶接污水。再次要求张女士修其漏水的卫生间无果后,2012年1月,朱女士向柳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修好卫生间并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张女士则认为房屋漏水是朱女士家装修吊顶导致。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当事人对其该房屋漏水的责任进行司法鉴定,但朱女士不同意对该漏水的责任进行司法鉴定,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朱女士的诉求。
  说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朱女士卫生间顶漏水是事实,但张女士认为该漏水不是其本人造成的,是朱女士本人在自己房屋内装修吊顶造成出现漏水,责任全部在朱女士。关于房屋漏水原因的问题,司法鉴定是重要的依据,而朱女士不同意对该漏水的责任进行司法鉴定,致使法院无法查明。最终,法院也无法支持朱女士的诉求。
  案例五
  调解解决结果最好
  莫女士在柳北区长塘镇有一处房屋,莫出入必须需经过邻居李某和王某的房屋之间的通道。2013年5月,李某把自家房屋的基石处的防水台加高,高出原来的路面。2013年12月,王某也在自家大门前建好廊檐的滴水台,高出原来的路面,莫女士开车回家受阻,因通行问题与李、王两家产生纠纷。
  经长塘镇长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莫女士遂诉至柳北法院,请求判令李、王两家排除妨害,留出一条宽2.5米的道路给她空啊通行出入家门。最终,经过法院调解,三家达成和解,李、王两家同意莫女士修建水泥坡沿着两家大门口前廊檐的滴水台和防水台到大路,方便车辆出入。
  说法:法官认为,为避免引发邻里纠纷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注意,宅基地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另一方使用的土地时,另一方应当允许对方通行;建房时应尽量避免屋檐滴水造成相邻方损害,同时必须与邻居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垃圾时,应与相邻方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一旦发生纠纷,解决的途径主要有互相协商、向物业或相关部门投诉、找居委会或物业等调解及诉讼到法院这几种方法,但是其中调解和解还是最经济也是对邻里关系伤害最小的一种途径,作为邻居,双方当事人应尽量按照互利互助的原则来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纠纷。(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