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范围
来源:
上海市司法局基层处  |
发布日期:
2019-01-14 17:00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对本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进行调整。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本市范围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通知》规定,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通知》还规定,各区司法局要加强指导监督,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对诉讼代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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