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 2016-06-21 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

档案调转工作规定

 

为加强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工作,根据司法部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申请将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由外省(市、区)调入我区的办理要求

(一)申请调档的条件

申请人在区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户籍迁入我区,或者到广西工作的,可以申请调档。

(二)调转流程

1.申请人向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或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向设区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申请的,设区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收到申请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入申请书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3.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所在地省(市、区)司法厅(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发调入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函。

4.接到外省(市、区)司法厅(局)考试机构转入的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后,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三)申请调入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考试机构有格式文书备填写);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广西籍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机关事业单位盖章的单位用人证明。

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的以下材料

1)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3.申请材料接收人要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及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4.申请材料由设区市司法局考试机构接收的,司法局考试机构验明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后盖局考试机构章。

(四)《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的领取

1.申请人领取

1)出具身份证;

2)申请人在《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证明登记表》中签收;

3)发给《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2.代理人领取

1)出具代领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2)代理人在《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证明登记表》中签收 ;

3)发给《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二、外省(市、区)司法厅(局)商调我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档案的办理要求

    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接收外省(市、区)司法厅(局)商调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至转入地司法厅(局)考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