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2022年7月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7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对《决定》的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必要性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2021年涉行政处罚、涉不合理罚款、涉计划生育等系列规章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直接上位法依据已被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所取代、有关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相一致、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公布实施,且没有修改必要的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进行废止。
二、废止的部分政府规章及主要理由
此次废止政府规章7件,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是因为其直接上位法依据已被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所取代,且有关规定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相一致。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是因为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并公布施行。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因为其制定年代较早,大部分内容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已不适应相关领域行政管理需要。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是因为其部分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相一致,其主要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现有制度规定已基本满足该领域行政管理需要。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2.文本链接:http://www.gxzf.gov.cn/zfwj/zzqrmzfl_34846/t128423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