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立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新规将于12月起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01 00:00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将于今年12月起实施。条例明确,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未经审核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

          1、未编入名册的机构 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目前,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良莠不齐。为防止出现司法鉴定“各行其是”的现象,条例规定,自治区司法厅对准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编入登记名册,并向社会公布。要及时更新电子版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并予以公告;对停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暂缓编入本年度名册;对依法被注销执业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编入名册,已经编入的应当公告删除。

        条例同时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司法厅审核登记并编入名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今后在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应当委托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2、应当明码标价收费 违反者将给予处罚

         条例规定,广西司法鉴定业务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司法鉴定机构违反鉴定收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如果作出虚假鉴定 或被吊销执业证件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条例设置了多项法律责任条款,优化司法鉴定程序。如果有机构出示虚假鉴定报告,势必会影响司法公正。条例因此规定,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自治区司法厅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

          同时,根据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予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4、司法鉴定相关事项 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为规范司法鉴定流程,避免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批准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可以延长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条例还明确,鉴定过程中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重新提取鉴定材料,鉴定期限重新计算。

          如果碰上双方都不认可的司法鉴定怎么办?条例规定了“特别司法鉴定事项的专家咨询意见”制度,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经两次以上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5、遇到以下7种情况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现有法律法规对重新鉴定的条件和要求缺少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重复鉴定、多头鉴定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

         条例规定,遇到下列7种情形,委托人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五)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六)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摘自《南国今报》2016年10月17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