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
2月5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联合在南宁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
《办法》于2017年12月6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主席陈武签署第121号政府令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29条,围绕服务与规范管理这一理念,在强化政府管理职能、多渠道规范乡村医生从业方面,提出了许多契合实际、操作性强的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加强了政府各部门职责,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从业管理工作中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是我区实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完善和补充,为我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会上,自治区法制办潘东副主任指出:我区村卫生室建设和乡村医生的从业管理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一是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有序推进。二是乡村医生队伍不断发展。三是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四是通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工程,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等措施,全区90.26%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但是,受历史原因和我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我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乡村医生待遇不高、人员不足。乡村医生的待遇与当地同类人员相比仍偏低,人员招不到、留不住的问题仍较突出。二是乡村医生年龄老化、新生力量不足。年龄结构中60岁及以上占20.51%,45-59岁占40.46%, 25-44岁占38.4%;在工龄结构方面,从事乡村医生工作30年以上占18.62%,10-29年占66.81%, 9年以下占18.58%。三是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与群众的要求仍有较大差异,乡村医生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仅占13.41%,大专以上学历仅占5.49%。为了深入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利益,保持农村卫生队伍的稳定,保证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和农村基本医疗服务有人承担,巩固和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农村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潘东副主任就《办法》的主要内容做了介绍。一是界定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执业 ,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二是明确了乡村医生准入条件。只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乡村医生证书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均可向拟从业的村卫生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执业。三是明确了乡村医生待遇。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规定享受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由医保基金和个人付费共同负担的一般诊疗费项目补助和其他财政补助。四是明确了职业风险化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五是明确了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和绩效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对乡村医生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定期考核。对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考核,还应当对其履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等情况进行年度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六是关于政府办和非政府办村卫生室的问题。本办法所称村卫生室包括政府办村卫生室和非政府办村卫生室。政府办村卫生室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并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非政府办村卫生室是指政府以外的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的村卫生室。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麦家志副主任就全区卫生计生部门如何贯彻落实《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充分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农民的健康直接影响到全面小康的实现。当前,全区上下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卫生与健康大会、乡村振兴等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健康广西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卫生计生事业。村卫生室是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的网底,乡村医生是农民群众的健康守门人,在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既是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也是短板和难点。《办法》瞄准这一短板和难点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对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对全面推进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具有深远的意义。全区卫生计生系统将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基层为重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宣传《办法》,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保障农民群众健康、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二是围绕立法目的,领会精神实质,深入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今后要通过加强培训,培养《办法》宣贯师资力量。针对《办法》的贯彻落实,组织召开卫生计生系统内专题培训班,全面深入解读、剖析《办法》的各项内容,确保卫生计生系统基层工作人员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培养一批精通《办法》的宣贯师资力量,为《办法》的宣传和解读、推动《办法》的顺利施行做好充分准备。今后要通过组织学习,全面领会《办法》精神。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各市法制办,组织宣讲团到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办法》的宣贯工作;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卫生计生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学习,通过以训代会、网络自学等多种方式,尽快熟悉帮助他们学会、用好《办法》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增强《办法》的执行力。通过逐级宣贯,务必将《办法》施行的主要目的、内容和重要意义传达到位,引起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办法》的全面落实创造良好条件。今后要强化宣传,营造《办法》施行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板报、小册子等各种宣传手段,全方位加强对《办法》的宣传,特别是对乡村医生做好《办法》的解读和宣传工作,力争让每一位乡村医生都能熟悉《办法》中明确的权力和责任。同时,加强医学院校特别是各地卫生学校的宣传工作,让即将走入医疗卫生队伍的医学生对《办法》有深刻的了解,逐步吸引优秀医学人才进入乡村医生队伍,为《办法》顺利施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三是狠抓责任落实,强化监督管理,全力确保《办法》实施取得实效。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办法》的贯彻实施,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投入机制,落实政府的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责任,为《办法》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到当地的年度计划中,确保《办法》施行工作能真抓实干、有效落实。同时,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明确乡村医生的准入和退出门槛,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确保乡村医生享受应得的权益;同时加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抓实乡村医生在各项工作中的责任义务,逐步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尽快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