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权威解读(1)
民法总则是伟大时代的产物
乔晓阳
2017年3月15日上午,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的2838名全国人大代表,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报以长时间热烈的掌声,至此,完成了党中央提出的编纂民法典任务的第一步。民法总则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大会审议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先后进行了五次统一审议,一遍又一遍地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草案条文,民法总则通过并颁布之后社会给予了高度评价,作为法律委员会的一员,我既感到欣慰,又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我们必须明白,是我们所处的伟大时代塑造了民法总则,我们更要坚定信念,以民法总则为开篇的民法典一定会无愧于更加伟大的时代。
一、民法是时代的先声,必须伴随时代而行
民法总则通过颁布后,有许多人欢呼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这种编纂一部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的期盼,恰恰反映出民事立法总是伴随时代而行,甚至是时代的先声。
我们党领导人民夺取全国政权之前,在解放区就制定了土地法和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批法律也有这两部法律,这不仅是新时代的标志,而且是新中国法治的重要奠基石。此后民法制定工作几落几起,如果说其中有什么规律的话,那就是当国家建设走在正确轨道上,人民安居乐业,制定民法的工作就提上议事日程;相反,民法制定工作就搁置。当然,在计划经济的年代,也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条件。1978年底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一个新的时代到来之始,邓小平同志提出的立法任务之一,也是制定民法。1979年以来,我们虽然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民法典,但民事立法工作始终紧随时代、紧随改革开放进程,截至2016年制定了33部民商事法律,而且在其他法律中也有大量涉及民商事的规定。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民商事立法始终在保驾护航,对改革开放起着引领和推动作用。
我们今天正处在一个伟大时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的伟大胜利,使具有5000多年文明历史的中华民族全面迈向现代化,让中华文明在现代化进程中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使具有500年历史的社会主义主张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成功开辟出具有高度现实性和可行性的正确道路,让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使具有60多年历史的新中国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短短30多年里摆脱贫困并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彻底摆脱被开除球籍的危险,创造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惊天动地的发展奇迹,使中华民族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我们党领导人民经过长达九十六年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根本扭转了民族的命运,深刻实现了社会变革,彻底改变了国家的面貌,我们的人民正在走向全面小康生活,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制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反映了社会发展规律,是时代的要求,更是历史的自觉。正是这样伟大时代催生了民法总则。
二、民法是人民利益的保障,必须回应人民的关切
民法的属性是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从党成立的那一天起就写在旗帜上的。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就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回应人民关切的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产权保护;要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的安全感,坚持平等保护和全面保护原则;要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等等。这些重大政策每一条都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反映人民的呼声,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生动体现了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
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就是要把党中央制定的政策以法律形式加以落实,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民法总则在规定立法宗旨、民法调整对象之后,紧跟着就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确立了民法总则以至未来的民法典的总基调。民法总则在继承现行民事法律规则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全面地回应了人民的关切,其中最主要的规定有:一是强调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二是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地位,保障其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三是确立公平的规则,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广阔的空间;四是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短板,对监护等专门问题作出更加符合实际的规定;五是巩固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制度,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把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六是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法人地位,同时对见义勇为、英烈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民法总则颁布后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最根本的就是贯彻落实了党中央的要求,反映了人民的愿望,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民法是一门社会科学,必须遵循立法规律
毛泽东同志在1954年主持制定宪法时说过,制定宪法是一门科学。制定民法同样也是一门科学,而且是最深刻的社会科学。民事活动就是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产交易等,怎么给这么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制定规则,而且做到简明易懂,是一门有大学问的科学。
在制定民法总则过程中,遵循了民法的立法规律,我感受最深的有五条:一是,对丰富多彩的人民生活怀有敬重之心,保护人民的创造性,在维护人民生活多样化的基础上加以引导、规范。比如,这次制定民法总则过程中,有人认为,公司法规定了个人独资公司,不需要保留个体工商户了。这个意见没有采纳,因为我国个体工商户有5900多万户,是改革开放之初人民的创造,不能轻易取消,是注册为个人独资公司,还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留给人民自己去选择。二是,为民事活动确定行为规则,虽然要有些强制性规定,但更多的应当是任意性规定,保障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由。比如,民法总则规定了法定监护的监护人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不按顺序自己确定监护人可以吗?当然可以,只有在监护出现争议的情况下,需要法庭出面解决时,这种监护顺序才会发生强制性作用。三是,以保障民事权利为主线,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相辅相成,否定丛林法则。比如,民法总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四是,民法保护个人权利,目的是创造一个更好的社会。人类是在社会中生活的,良好的社会是所有人生存的基本保障。民法总则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律条文之中,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则,比如,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都是创造一个更好的社会的基本要求。五是,民法要做到通俗易懂,但也必须采用法律语言。这些法律语言从根本上也是来自于生活的。比如说,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民事权利,但在成年之前不具备行使权利的能力,民法基于这种情况,就创设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对法律概念;民事权利都是通过一定行为来实现的,民法就创造了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这些概念。当然,有的法律概念太过难懂,比如,“除斥期间”这个概念,只有专业人士懂,一般人都不懂,在一审稿时使用了,后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意见,不再使用这个概念,而采用了通俗易懂的表述。
民法总则制定过程,是一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民法总则的制定工作汇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张德江委员长和李建国副委员长先后主持四次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地方进行实地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并先后三次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每一条意见,在大会审议期间还对草案作出了150处修改完善。这部法律出台并获得全社会的普遍认可,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的成功范例,必定对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以至国家的立法工作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作者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民法总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
李适时
民法总则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民法总则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内容规定其中,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可以说为民法典奠定了“四梁八柱”。民法总则共11章206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等内容,确立并完善了民事基本制度,亮点很多,创新不少。
一、完善了民事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民事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方针和导向,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合30多年来民事法律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进一步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守法原则这传统的五大民事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内核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同时增加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我国民事基本原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适应了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要求,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民法总则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关系十分复杂,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根据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处理民事纠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这条规则明确了民法典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
二、完善了民事主体制度。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法总则用三章的篇幅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类民事主体。
关于自然人制度。自然人是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民事主体。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需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一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拥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但是自然人能否自己将这些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还需要一种能力,这就是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现实中,每个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不同,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权、接受财产赠与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由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为“八周岁”。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也有了很大提高,法律上适当降低年龄下限标准,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民法总则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并就遗嘱监护、协议监护、监护人的确定、指定监护、监护职责的履行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法人制度。法人是指依据法律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完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类型,也不能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方向,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各方面对法人分类有不同认识,比如可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也可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还可分为私法人、公法人,等等。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对法人的分类也不尽相同。民法总则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列举了公司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等几类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规定了以下几类特别法人:一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的设立依据是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其设立目的是为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较大差别。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在草案审议过程中,不少意见提出,应当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鉴于这个问题比较重大复杂,草案一审后,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经深入调查研究后认为,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也都有其特殊性,有必要将其作为特别法人。此外,根据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民法总则还明确规定,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村民委员会还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比如供销合作社,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关于非法人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民法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民法总则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突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通则专章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作了规定。此后制定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也作了相应规定。民法总则继承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这一章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具体规定民事权利奠定基础。民法总则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人身权利。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在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民法总则对此有针对性地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二是财产权利。加强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提振社会信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激发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三是知识产权。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四是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五是为了规范民事权利的行使,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外,民法总则还对弱势群体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作了衔接性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制度是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等民事活动中实现自己意图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代理活动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复杂,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应当对代理行为予以规范。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一是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民法总则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四是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
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制度。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对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制裁。明确法律责任,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强化自觉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意识,预防并制裁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关于民事责任,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列举了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三是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四是旗帜鲜明地规定了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英雄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烈等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据此,民法总则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需求,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三是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总则规定的上述民事基本制度,突出了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反映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总则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结晶,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是体现党的主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民法典开篇之作。(作者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来源:中国普法网)